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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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再審程序中,很多當事人為了節省時間、減少訴累,會選擇與對方達成和解協議,了結糾紛。
那么,再審程序中達成和解協議,與原審判決沖突時以哪份為準?
周軍律師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和實務判例,分兩種核心情形進行解析::
情形一:再審程序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制作并送達再審調解書(最常見、最具法律效力)——以再審調解書為準,原審判決視為被撤銷。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在再審審理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視為被撤銷。這意味著,再審調解書生效后,即便其內容與原審判決完全沖突,也以調解書為準,原審判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再作為執行依據。
特別提醒:再審調解書與生效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經簽收即生效,不得上訴;若一方不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書內容,而非原審判決。
情形二: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自行私下達成和解協議(未申請法院制作調解書)——一般以原審判決為準,和解協議僅對雙方具有合同約束力,無強制執行力。
這種情形是實務中最易產生爭議的情況:當事人在再審期間私下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但未提交法院審查,也未要求法院據此制作調解書。此時,和解協議僅屬于雙方之間的民事合同,對雙方具有合同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不能直接否定原審判決的法律效力。
具體分兩種情況細化:
一是和解協議達成后,雙方均按協議履行完畢,且未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此時視為雙方自愿處分權利,原審判決雖未被撤銷,但已無執行必要,法院通常會裁定終結再審程序或執行程序;如聲明不放棄申請再審權利的,仍可繼續申請再審。
二是和解協議達成后,一方或雙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此時另一方仍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原審判決,私下和解協議不能對抗生效判決的強制執行力,僅能就和解協議的履行另行主張合同違約責任。
周軍律師提醒,再審和解協議與原審判決沖突時,有法院調解書的,以調解書為準;無調解書的,一般以原審判決為準。若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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