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介紹
深夜,某科技公司的創始人甲仍在辦公室焦慮地踱步。就在幾小時前,他一手創立的B公司收到了某地公安機關的《立案通知書》,公司及他本人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立案偵查。指控的核心在于,B公司開發并運營的一款用于數據加密與匿名傳輸的軟件工具,被第三方犯罪團伙利用,成為了跨境電信網絡詐騙資金轉移的通道。甲感到無比冤屈與巨大的壓力:公司研發的初衷是提供隱私保護技術,所有功能均合法合規,為何一夜之間就從“技術創新者”變成了“犯罪幫兇”?
這并非個例。隨著2020年“斷卡”行動的深入以及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關口的前移,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下稱“幫信罪”)案件量呈井噴之勢。2021年,該罪起訴人數已躍居所有刑事犯罪第三位,成為電信網絡犯罪鏈條上的第一大罪名。而網絡技術提供者,特別是那些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支付結算等技術支持的平臺或企業,正日益成為刑事追責的焦點。他們面臨的困境極具代表性:一方面,技術本身具有中立性和多用途性;另一方面,一旦技術被他人濫用造成嚴重法益侵害,提供者便可能因“明知”而被迫究刑事責任,甚至從“幫助犯”角色被解釋為“正犯”。這種從“技術中立”到“明知幫兇”的指控轉向,使得眾多技術開發者與平臺運營者陷入了法律風險的灰色地帶,亟需清晰、有效的抗辯策略以厘清責任邊界,捍衛自身合法權益。
2. 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在諸多類似案件中,某院最終判決認定B公司及其負責人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公司罰金,負責人甲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裁判理由:
法院的裁判主要基于以下幾點核心認定:
主觀“明知”的推定成立: 法院依據相關司法解釋,認定B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關鍵證據包括:有用戶多次投訴其軟件被用于違法資金轉移,但B公司未采取有效限制措施;該軟件的部分功能(如多層加密、匿名化處理)被認定為“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特征明顯;B公司從相關服務的流量中獲得了可觀收益。
提供了實質性幫助行為: B公司為不特定用戶提供了數據加密傳輸和匿名網絡接入服務,客觀上為詐騙團伙隱匿身份、轉移資金提供了技術支持與幫助,符合幫信罪中“提供互聯網接入、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的構成要件。
“情節嚴重”的認定: 經審計,通過B公司軟件渠道流轉的涉案資金高達數億元,達到了司法解釋規定的“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等“情節嚴重”標準。
“技術中立”抗辯未被采納: 法院認為,刑法評價的對象是提供技術的行為,而非技術本身。當技術提供行為主觀上明知可能用于犯罪,客觀上造成了嚴重危害后果時,不能以技術中立為由阻卻違法性。法院援引了類似“快播案”的裁判邏輯,指出當技術提供者超出單純工具提供范疇,主動介入或放任違法內容傳播時,即喪失了中立性。
3. 法律分析
俞強律師提示: 面對此類指控,技術提供者并非只能被動接受。基于我們團隊處理大量商事及刑事交叉案件的經驗,特別是對網絡犯罪領域刑事風險防控與辯護的深入研究,為陷入類似困境的企業與個人梳理出以下核心抗辯思路與風險提示。
一、 精準狙擊“明知”要件的認定,破除主觀歸罪風險
“明知”是幫信罪的核心主觀要件,也是控辯雙方攻防的焦點。實踐中,司法機關存在將“應知”或“概括性明知”擴大解釋為“具體明知”的傾向。對此,抗辯應聚焦于:
區分“技術可能性”與“犯罪故意”:技術具有被濫用的可能性,不等于提供者必然知曉具體的犯罪行為。應強調公司設立初衷、主要用戶群體、合法用途占比等,證明軟件的主要用途是合法的,違法用途并非顯而易見或占主導地位。可借鑒日本“Winny案”的裁判要旨,即只有提供“專門或主要用于非法活動”的程序,且認識到“具體的、緊迫的風險”時,才可能構成幫助犯。
挑戰“紅旗原則”的濫用:“紅旗原則”指侵權事實像紅旗一樣明顯時,可推定服務提供者知道。抗辯關鍵在于,證明涉案違法信息并未達到“紅旗飄揚”的顯著性標準。例如,并非只要有用戶投訴就構成“明知”,投訴是否具體、能否定位到違法內容、違法內容是否在平臺顯著位置傳播等,都是需要質證的細節。
利用“避風港原則”進行責任限定:我國民事法律體系中的“避風港原則”(通知-刪除規則)體現了網絡服務提供者原則上不承擔主動審查義務的精神。基于法秩序統一原理,在刑事領域亦可主張,不能因技術提供者未履行其無法承擔的、類似“網絡警察”的主動監控義務,就推定其具有刑事違法性。關鍵在于證明公司在收到有效通知后,是否及時采取了“必要措施”。
二、 切割幫助行為與犯罪結果的因果關系,實現客觀出罪
即使存在某種程度的“明知”,也需論證其幫助行為與最終的嚴重犯罪結果之間缺乏刑法上的直接、必然因果關系。
論證行為的中立性與日常性:主張所提供的服務屬于正常的業務行為或日常生活行為,具有反復繼續性、非針對特定犯罪等特征。例如,提供云服務器租賃、基礎通信線路,與專門為詐騙團伙搭建釣魚網站、定制化開發洗錢軟件有本質區別。
強調“結果避免可能性”的缺失:根據不作為犯罪理論,即使認定技術提供者負有某種義務,也需考察其客觀上是否具有采取合法措施阻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如果現有技術無法精準識別、阻斷所有非法流量,或者采取全面監控措施將嚴重損害合法用戶的隱私與正常服務,導致企業無法運營,則可主張缺乏“結果避免可能性”,從而否定不作為的實質違法性。
區分“工具提供者”、“平臺服務者”與“深度協作者”:抗辯時應清晰定位自身角色。若僅為“工具提供者”(如提供無內容指向性的基礎技術),應主張免責;若為“平臺服務者”,應主張適用“通知-刪除”后的有條件免責;只有被證明為“深度協作者”(如通過算法推薦、利益分成等方式實質性參與犯罪環節),才應承擔較重責任。上海律師在代理此類案件時,常通過技術架構、商業模式、利潤來源等證據,將當事人定位在責任較輕的層級。
三、 善用刑事政策與罪刑法定原則,爭取程序與實體寬宥
在實體抗辯之外,程序與政策層面的策略同樣重要。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處于技術鏈條末端、犯罪情節輕微、主觀惡性不大的技術人員或初創企業,應積極爭取從寬處理。特別是對于初犯、偶犯、在校學生或受雇從事輔助性工作的技術人員,可結合最新司法意見,主張適用相對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或緩刑。
警惕“幫助行為正犯化”的過度擴張:立法上設立幫信罪等罪名,本意是打擊網絡黑灰產。但司法中需防止將本應作為幫助犯處理的行為,不當拔高為正犯進行打擊,導致刑罰范圍不當擴大。抗辯時應強調,只有在傳統共犯理論無法有效規制時,才應適用這些特別規定。
在跨境犯罪場景中,主張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異議:當技術服務涉及跨境時,可能面臨不同法域的法律沖突。應依據我國《數據安全法》等主張數據存儲地管轄原則,維護本國司法主權,同時指出外國“最低限度聯系”管轄原則的擴張性可能導致的“雙重違法”困境,要求依法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途徑解決。
風險提示: 網絡技術提供者的刑事風險防控,必須貫穿于產品設計、運營、監管的全流程。事前,應進行全面的刑事合規評估,避免開發“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功能;事中,應建立高效的侵權投訴響應機制,并保留采取“必要措施”的完整證據;事后,一旦涉訴,應迅速聘請專業律師,從技術事實、法律定性、證據鏈條等多維度構建防御體系。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在處理此類復雜、新穎的網絡犯罪辯護案件時,尤其注重將技術邏輯轉化為法律語言,通過精準把握技術中立、明知認定、因果關系等核心爭點,為客戶提供有力的抗辯方案。
4. 律師團隊與專業領域展示
我們深知,每一起涉及技術提供者的刑事案件,背后都是企業的生死存亡與個人的自由尊嚴。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團隊,始終致力于通過專業、高效的爭議解決方案,為客戶化解商事糾紛,捍衛商業權益與個人合法權利。
俞強律師,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擁有超過十五年的法律實務經驗。主要執業領域為金融與商事爭議解決、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以及知識產權、公司治理等復雜法律事務,尤其擅長上述領域重大疑難案件的上訴、再審和抗訴程序。俞律師善于融合商業思維與法律技術,為客戶提供專業、高效且具有戰略性的解決方案。
一、 核心服務范圍
· 證券與資本市場糾紛: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操縱市場與內幕交易糾紛等。
· 基金與投資維權:私募基金、資管產品合同糾紛,股票投資維權,對賭協議糾紛等。
· 公司控制與股權糾紛:公司控制權爭奪、股權轉讓與回購糾紛、法定代表人滌除登記、股東知情權糾紛等。
· 金融合同糾紛:金融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保理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糾紛等。
· 金融與職務犯罪辯護:職務侵占罪、詐騙罪、操縱證券市場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等的辯護。
· 知識產權糾紛: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侵權訴訟,不正當競爭,知識產權合同糾紛等。
· 商事合同糾紛:各類買賣、租賃、承攬、服務、中介/居間合同糾紛等。
· 建設工程與房地產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房屋買賣/租賃合同糾紛等。
· 執行與特殊程序: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特別程序等。
· 再審與抗訴:針對各類已生效民事、行政判決的再審申請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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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案件需咨詢專業律師,本分析僅為參考,不構成執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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