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轉自:法治日報
看房時一見傾心,入住后卻成了“蘑菇屋”?法官:出租人違反“適租”義務?
看房時一見傾心,入住后卻發現“霉菌叢生”,墻上甚至長出了蘑菇,衛生間漏水無法使用……在上海打拼的李女士和老公從第三方平臺滿心歡喜租下的“愛巢”,卻成了一間“蘑菇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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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記者從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閔行法院)獲悉這起特殊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出租方賠償租客各項損失5000余元。本案主審法官、閔行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一級法官陳淋清指出,出租人將存在嚴重衛生安全問題的房屋出租,已構成對合同核心“適租”義務的違反,看房時未被發現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租來的房子長出蘑菇
2023年6月,李女士和丈夫打算租一套條件好一些的房子。通過某物業管理公司的介紹,他們看中了即將退租的一套兩居室。
當時,房屋內還住著上一家租客,房間里堆滿了自購的家具。雖然沒能看到房屋全貌,但戶型格局和整體裝修風格讓李女士十分滿意。當天她便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租賃合同,并按照“押一付三”的標準支付了押金和首期租金。
然而,當收房那天到來,上一家租客的家具搬空后,眼前的景象讓李女士夫婦傻了眼:臥室和陽臺的墻面上,大片大片的霉斑清晰可見,壁紙已經脫落,正值梅雨季,空氣中彌漫著刺鼻的霉味。更令人震驚的是,墻角處竟然還長出了蘑菇。與此同時,衛生間的防水層也失效了,需要拆除重裝,短期內無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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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李女士多次聯系物業管理公司,對方雖然答應處理,但墻面維修進度緩慢,從報修到墻面基本完工,整整花了12天。為降低粉刷污染,李女士自己購買了墻面修復的涂料。衛生間維修的那兩天,房屋完全無法使用,她不得不自費住進酒店。
維修結束后,李女士認為,這段時間的損失不該由自己承擔,物業管理公司應減免維修期間的12天租金和服務費,并賠償她墊付的涂料費、保潔費以及酒店住宿費,共計5000余元。但物業公司認為,李女士在簽約前已經看過房子,應該對房屋狀況知情,墻面問題不影響居住,只同意賠償衛生間維修那兩天的損失。雙方協商未果,李女士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看過房不是免責事由
法庭上,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一個問題上:租客看過房,出租人是否還需要對隱藏的瑕疵負責?
物業公司辯稱,李女士在簽約前已經實地查看過房屋,對房屋的狀況是認可的。墻面發霉屬于一般性瑕疵,并不影響整體居住,公司已經配合進行了維修,因此只認可衛生間維修那兩天對李女士造成了影響,對于其他時間段及自行支付的費用不予認可。
李女士則表示,看房時房間里堆滿了上一家租客的家具,把墻面遮擋得嚴嚴實實,根本看不到背后的霉變情況。如果當時就知道墻上長蘑菇、衛生間漏水,她無論如何也不會租下這套房子。
閔行法院審理后認為,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居住環境,是出租人的核心義務。這不僅包括提供功能完備的設施,還要保證房屋不危及承租人的健康和安全。從雙方的聊天記錄等證據可以看出,無論是墻面的霉變維修,還是衛生間的整體翻修,都對李女士的正常生活帶來了嚴重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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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醫學常識和社會大眾的普遍認知來看,房間內滋生霉菌、長出蘑菇,顯然不符合基本的居住衛生標準。”陳淋清表示,物業公司沒有盡到提供健康、安全居住環境的義務,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對于物業公司提出的“看房即免責”的抗辯,法院明確予以駁回。法院認為,李女士看房時,房屋內堆滿家具,客觀上遮擋和掩蓋了墻面霉變等嚴重問題。作為普通租客,在短暫的看房過程中難以全面發現這類隱藏瑕疵,這符合情理。如果僅僅因為租客看過房,就推定她自愿接受所有既存的,尤其是影響健康安全的重大瑕疵,從而免除出租人本應承擔的根本性合同義務,于法不符。
鑒于雙方都愿意繼續履行合同,法院認為,李女士有權要求物業公司以維修或減少租金等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綜合考慮房屋瑕疵的嚴重程度、維修影響的范圍和時間,李女士主張的5000余元費用確有必要且符合市場價格,屬于合理范圍。
最終,閔行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某物業管理公司支付其各項費用共計5000余元。
“適租”義務不能打折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及房屋租賃的行業管理規范,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的房屋,應當符合安全、衛生等基本的居住條件,保障承租人的人身健康與財產安全。
“出租人的‘適租’義務是房屋租賃合同履行的核心。通俗地講,‘適租’義務就是出租人必須保證房子能住人,而且是能安心地住人。”陳淋清表示,像本案中這樣,墻面大面積霉變、壁紙脫落、衛生間漏水,甚至長出蘑菇,顯然已經危及承租人的健康和正常生活,這就違反了合同的核心義務。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及第七百三十一條之精神,上述霉變瑕疵可能直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本案中,承租人簽訂合同的目的在于獲得安全、衛生的居住環境,“蘑菇屋”的狀況已實質性破壞了這一核心目的。因此,承租人在出租人完成有效維修、恢復房屋適住狀態前,有權拒絕接受房屋或要求減免租金。
“李女士提出的訴求是十分合理的,僅僅是填平自己的實際損失,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陳淋清表示,本案中,李女士因為出租人的違約行為,被迫奔波、住酒店,其損失和不便是實實在在的。
值得肯定的是,李女士的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都比較強。發現房屋霉變后,她便拍照聯系物業管理公司,聊天記錄全程“有圖有真相”,為后期訴訟維權提供了完整的證據鏈。
陳淋清提醒,對于承租人而言,簽約前應仔細檢查并可拍照錄像留存。若入住后發現有嚴重影響居住的瑕疵,也應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固定證據,以便后續友好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對于出租人而言,應確保房屋結構安全、衛生達標、功能完好,如無滲漏霉變、水電廚衛可用等。房屋交付前,應主動排查隱患并維修;交付后對承租人的維修訴求應及時響應并處理。須知,誠信履約是避免糾紛、建立口碑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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