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3日,北京華電光大環境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交所遞交的IPO申請已進入已問詢階段,公司計劃募集資金2.6億元,保薦機構為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律師事務所為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為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定位
華電光大,公司位于北京市,是一家致力于新型催化材料研發與產業化的高新技術企業,主營業務為脫除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和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等大氣污染物的新型催化材料的研發、設計、生產和銷售、廢舊催化劑回收和再生及相關服務。報告期內公司主營產品為SCR脫硝催化劑、CO氧化催化劑以及相關服務,主要應用于火電、鋼鐵、生物質發電、垃圾焚燒、水泥、焦化等行業和領域。
主要財務數據
報告期內(2022年至2025年三季度),華電光大的營業收入分別為2.69億元、3.3億元、3.15億元、2.72億元;凈利潤分別為1906.12萬元、4230.2萬元、2879.32萬元、4032.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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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分產品收入
華電光大的主營業務收入按產品或服務分類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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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利率情況
華電光大的產品毛利率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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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大客戶情況
華電光大的前五大客戶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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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大供應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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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競爭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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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可比公司競爭情況
華電光大與可比公司對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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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情況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發行人控股股東為華電新能源,實際控制人為賈文濤。
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華電新能源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5,504,000股,直接持股比例為35.00%,同時通過一致行動人中基信友、中基普惠以及上虞東賢間接控制公司33.42%股份的表決權,華電新能源通過直接和間接方式合計控制公司68.42%股份的表決權,為公司的控股股東;自然人賈文濤持有華電新能源51.46%的股份,通過華電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動人控制公司68.42%股份的表決權,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報告期內,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均未發生變化。
賈文濤先生,中國國籍,中共黨員,無永久境外居留權,1973年7月出生,華北電力大學碩士研究生學歷。1996年7月至2000年7月,任兵器工業部第五設計研究院工程師;2000年7月至2005年3月,任中國華電電站裝備有限公司項目經理;2005年3月至2013年4月,任北京億能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副總經理;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任浙江威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2015年9月至2023年11月,任浙江威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監事;2019年12月至今,任北京華電光大新能源環保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2019年12月至今,任北京中基普惠環保技術研究中心(有限合伙)執行事務合伙人;2021年4月至今,任北京中基信友節能技術有限公司執行董事;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任公司總經理;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任公司董事;2019年5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長。
第一輪問詢函中的問題
控制權穩定性及特殊投資條款根據申請文件及公開信息:(1)華電新能源持有發行人35.00%的股份,同時通過一致行動人中基信友、中基普惠、上虞東賢間接控制公司33.42%股份的表決權。賈文濤持有華電新能源51.46%的股份,通過華電新能源及其一致行動人控制發行人68.42%股份的表決權,系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2)2019年,發行人時任實控人董長青將其持有華電新能源33.07%的股權轉讓給賈文濤,并將剩余華電新能源21.68%股權的表決權委托給賈文濤行使(已于2020年簽署《表決權委托解除協議》),發行人實際控制人由董長青及張俊嬌變更為賈文濤。(3)華電新能源、中基普惠、上虞東賢為發行人持股平臺,北京華北電力大學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長青分別為華電新能源的第二、三大股東,合計持有華電新能源36.31%股份。董長青系華北電力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賈文濤畢業于華北電力大學。(4)公司實際控制人賈文濤及董事、經理申敦與開源雛鷹簽署了包含回購義務的《大宗交易協議的補充協議》,如若公司在2027年12月31日前未能實現上市,實際控制人有義務回購開源雛鷹的股份。
請發行人:(1)補充說明控股股東華電新能源的歷史沿革情況,2019年董長青與賈文濤股權轉讓、董長青與賈文濤簽訂及解除表決權委托協議、發行人實控人變更的具體背景,結合2019年股權轉讓的資金來源、支付方式等說明賈文濤是否實際支付對價及價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情形。(2)結合董長青與賈文濤簽訂及解除表決權委托協議的具體過程以及2019年董長青與賈文濤股權轉讓情況,董長青、北京華北電力大學在華電新能源歷次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日常運作中與重大事項有關的表決情況等,董長青與賈文濤的關系,按照實質重于形式說明是否存在影響發行人控制權穩定性、經營獨立性的風險,并說明董長青轉讓華電新能源控股權是否真實,賈文濤是否對發行人擁有獨立的控制權,發行人實控人認定的準確性,是否存在通過實控人認定規避相關監管要求的情形。(3)列表說明華電新能源、中基普惠、上虞東賢等發行人持股平臺出資人或合伙人的具體情況、選定依據、是否存在實際控制人的親屬,合伙人出資是否為自有資金出資,是否存在股權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補充說明中基信友股東信息、營業范圍、主營業務等基本信息,并參照前述要求核查說明是否存在同業競爭、股權代持等不符合《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以下簡稱《1號指引》)等相關要求的情形。(4)結合實際控制人與開源雛鷹當前有效的特殊投資條款,特殊投資條款觸發條件、各方權利義務、回購金額、義務承擔主體的履約能力,說明相關安排是否符合北交所上市及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監管要求,是否可能對發行人控制權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2.業績波動原因及可持續性。根據申請文件:①公司報告期各期營業收入分別為26,879.75萬元、33,031.50萬元、31,460.79萬元和27,194.11萬元,歸母扣非凈利潤分別為1,873.15萬元、4,330.66萬元、2,523.42萬元、3,824.61萬元。②報告期內發行人主要產品脫銷催化劑的銷售占比逐年降低。
請發行人:①說明各期脫硝催化劑、CO氧化催化劑向下游行業銷售金額及占比,說明兩類產品向各行業銷售變動的原因及合理性。②結合火電超低排放改造相關政策要求及全國實施進度安排,說明2020年至2025年脫硝催化劑市場空間測算情況及當期發行人業績情況,發行人各期及期后新簽訂單變動情況;說明各期末國內火電廠改造完成比例,隨著改造進度的推進,發行人是否存在充足市場空間維持現有營收水平,市場改造進度完成后對發行人業績的影響,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風險并做風險揭示,未來經營方向和盈利增長點是否存在較大變化。③結合脫銷催化劑更換周期、脫硝催化劑使用數量與客戶機組數對應情況等,說明主要客戶各期采購發行人催化劑數量變動的原因,說明各期自然更換的催化劑銷售金額,報告期內采購量增加是否主要來自新增裝機容量增長。④說明最近一期CO氧化催化劑銷售增長的原因,說明相關產品的研發及產業化過程,發行人是否掌握產品生產關鍵資源要素,相關產品是否生產門檻較低或主要來自外購,是否存在拼湊業績的情形,相關業務是否具備可持續性。⑤按實現銷售年限對客戶進行分層,說明業績增長由新客戶還是老客戶驅動因素,各期新客戶銷售占比情況;說明各期主要老客戶供應商份額變動情況,合作是否穩定;說明各期主要新客戶銷售內容及金額、開發過程、在手訂單金額,相關合作是否具備可持續性。⑥說明最近一年歸母扣非凈利潤大幅下滑的原因,主要產品毛利率是否明顯下滑,說明系產品價格下降還是單位成本上升,相關影響因素是否已改善;說明最近一期歸母扣非凈利潤中新產品及新業務(廢舊催化劑回收和再生、工程業務、委托加工業務)的貢獻金額及比例,說明最近一期利潤增長是否來自新產品或新業務,說明相關客戶合作淵源、在手訂單及后續合作持續性。
(2)銷售真實性及收入確認合規性。根據申請文件:①報告期最近一期收入及利潤同比增長,其中第三季度收入同比增長144.29%。②最近一年一期廢舊催化劑回收和再生、工程業務、委托加工業務增長,對收入及利潤增長貢獻較大。
請發行人:①說明報告期內市場開拓過程及所投入資源,相關獲客成本收入增長是否匹配;說明各期通過招投標獲取訂單的金額及占比,招投標過程性文件是否齊全。②說明各期各類產品對主要客戶定價的差異情況及合理性。③說明銷售至集成商及終端客戶的金額及占比,產品定制化過程是否對接終端客戶,相關記錄是否齊備;集成商相關銷售是否需要安裝調試,發行人前往終端客戶完成安裝調試的比例,是否獲取終端客戶出具的驗收證明;分客戶說明相關業務收入確認的具體方式,是否早于終端客戶出具驗收證明的時點。④說明發行人產品終端應用情況,是否存在大量產品未投入使用的情形;說明主要客戶逐年采購發行人產品數量情況,與客戶年發電量/產量是否匹配。⑤說明最近一期新增廢舊催化劑回收和再生業務的原因,開展業務需要的設備及技術儲備獲得時間,通過公司收購開展相關業務的原因,是否涉嫌拼湊業績;說明該業務廢舊原材料來源、主要供應商、采購過程(物流及運費匹配情況)及付款情況;說明主要客戶銷售內容、對應成本、毛利率,是否存在向客戶采購回收原材料的情形,說明采購原材料后處理的具體過程,實質是否屬于維修或更新,是否適用總額法核算。⑥說明工程業務與產品銷售業務在合同簽訂、業務實施、收入確認等方面的差異,最近一年一期工程業務大幅增長的原因,對應主要客戶及項目的情況;說明項目實施周期、收入確認周期、合同約定的履約義務相關條款、結算條款等,說明是否存在項目完工明顯提前或實施周期明顯短于同類項目的情形,各期實施工程的結算條款是否存在明顯差異,項目是否具備收入確認的條件。⑦說明委托加工業務大幅增長的合理性,加工費結算情況與受托加工產品數量、運費的匹配情況。⑧結合各個期末前后1個月確認收入的情況,分析說明發行人最近一期三季度收入高速增長的原因及合理性,與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異,是否存在提前或延期確認收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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