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企中鐵十二局奔赴千里打假。
2026年1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的《中鐵某公司不履行××職責二審行政裁定書》【案號:(2025)藏行終10號】披露,不法分子勾結中鐵某局內部人員,偽造公司印章和法人簽名,冒名出資1億與另外2家公司在西藏設立公司,中鐵某局得知情況后,前往西藏實地打假。
![]()
《裁定書》顯示,上訴人(一審起訴人)為中鐵某局,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法定代表人李某,該公司董事長。
2018年6月6日,在已判刑的幕后人汪某甲操縱、已判刑的安某具體實施下,偽造中鐵某局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在該局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其名義,與珠海某甲公司、國有獨資的堆龍德慶區某乙公司,共同向堆龍市監局申請設立西藏某公司。登記材料中鐵某局印章系偽造、其法定代表人宋某簽名系偽簽,堆龍市監局經審查后核準該公司設立并頒發營業執照。
西藏某公司注冊資本5億元,堆龍德慶區某乙公司認繳出資2.05億元,出資比例41%,珠海某甲公司認繳出資1.95億元,出資比例39%,中鐵某局認繳出資1億元,出資比例20%,出資時間為2023年4月30日,法定代表人為王某。
黃桷樹財經查詢得知,中鐵某局為中鐵十二局,珠海某甲公司為中資國本資本管理公司、堆龍德慶區某乙公司為堆龍德慶區龍騰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公司、西藏某公司為西藏中騰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安某為安志剛。
![]()
中鐵某局訴稱,得知安某冒用中鐵某局名義出資設立西藏某公司以后,派人前往西藏實地了解情況,西藏某公司和安某均不告知實情,中鐵某局遂開具介紹信前往珠海某甲公司了解情況,珠海某甲公司也不告知實情,又開具介紹信(按照堆龍市監局要求)到堆龍市監局處查閱西藏某公司登記資料,方知上述事實。
中鐵某局強調,西藏某公司設立后,中鐵某局未從事過相關管理、經營活動或者獲得收益。相反,中鐵某局拒絕承認設立西藏某公司,免去安某中鐵十二局西藏某副部長職務和中鐵十二局西藏某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職務,并向公安機關刑事報案,以多種方式否認中鐵某局為西藏某公司股東。
2020年2月5日,拉薩市公安局對安某刑事立案。
2022年4月14日,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藏01刑初4號】刑事判決查明:安某未經中鐵某局授權,偽造中鐵某局印章,并在設立西藏某公司的相關登記文件上使用,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同時查明:汪某甲組織堆龍德慶區某乙公司、珠海某甲公司、中鐵某局設立西藏某公司,指定法定代表人、安排辦理工商登記,偽造印章亦在其辦公室加蓋,汪某甲系該公司實際操盤人。
為解決被冒名的問題,中鐵某局向當地市場監管局提出撤銷申請,但卻碰了壁。
2023年3月,中鐵某局向堆龍市監局提交《撤銷商事登記申請書》,依據《行政許可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撤銷其被冒用登記為西藏某公司股東的相關信息——上述法律明確規定,提交虛假材料取得的市場主體登記,受影響的法人有權申請撤銷,登記機關應當依法調查并作出處理。
但堆龍市監局先是在2023年3月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經中鐵某局申請行政復議后,不予受理通知被撤銷,堆龍市監局重新受理了申請。然而,一年多后的2024年5月,堆龍市監局再次作出不予受理通知。
中鐵某局決定向當地法院起訴。
2024年11月,中鐵某局向堆龍德慶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判令堆龍市監局履行撤銷虛假登記的法定職責。中鐵某局稱,堆龍德慶區人民法院在長達5個月的時間里,既不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2025年4月,中鐵某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向上一級法院——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理由有二:一是本案涉及5億元資產、國有資產流失風險,且受到社會各界關注,屬于拉薩市轄區內“重大、復雜案件”,根據規定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二是基層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賦予了其向上一級法院起訴的權利。
2025年5月,拉薩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認為本案應由堆龍德慶區人民法院管轄。中鐵某局不服,提起上訴,將案件推向了更高層級的終審法院——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中鐵某局提起的訴訟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問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一般行政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僅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等四類特殊案件。而判斷案件是否“重大、復雜”,核心在于行政法律關系本身,而非其背后的民事、刑事法律關系。
具體而言,本案中,中鐵某局主張的“重大、復雜”,聚焦于虛假登記背后的偽造公章、國有資產流失風險等民事、刑事層面的問題——這些問題確實具有一定的復雜性和社會影響,但行政訴訟的核心是“堆龍市監局是否應當履行撤銷虛假登記的法定職責”,這一行政法律關系本身,并不存在需要中級法院管轄的“重大、復雜”情形。因此,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無不當,中鐵某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2025年8月22日,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同時,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項人性化的認定:鑒于中鐵某局一直積極通過行政訴訟渠道尋求救濟,此前因管轄問題耽誤的時間,不計入起訴期限。這一認定為中鐵某局將來繼續向基層法院維權保留了空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