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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形態的多元化,婚姻家庭糾紛中的財產爭議愈發復雜。從婚內房產贈與的效力拉扯,到網絡打賞引發的夫妻共同財產流失,這些橫亙在親密關系中的法律難題,往往成為矛盾爆發的核心焦點。對于此類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周達律師結合最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系統梳理了核心裁判規則,供大家參考。
房產未過戶如何確定歸屬
夫妻之間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給予另一方,但在離婚時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究竟該歸誰,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點。
周達律師指出,針對這一情況,《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確立了區別于普通贈與的特殊裁判規則。法律不再允許給予方在離婚時單方面行使任意撤銷權,而是回歸到“家庭共同貢獻”的本源進行考量。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不僅要審查給予目的,更要綜合考量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若給予方請求撤銷,法院將判決房屋歸給予方所有,但同時需確定是否對另一方予以補償;反之,若法院認為由接受方所有更符合公平原則,則由接受方對給予方進行補償。這一規定扭轉了過去單純依賴物權登記或贈與撤銷權所帶來的實質不公,強化了對家庭內部利他行為的保護。
法條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屋轉移登記至另一方或者雙方名下,離婚訴訟時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登記,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互聯網直播打賞的普及,帶來了新的夫妻共同財產處分風險。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對主播巨額打賞,是否構成轉移、揮霍夫妻共同財產?
周達律師分析認為,《解釋二》第六條對此類行為作出了明確的否定性評價。該條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家庭一般消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認定為無過錯方提供了強有力的救濟途徑。一方面,無過錯方可以在不提起離婚訴訟的情況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以制止財產進一步流失;另一方面,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對實施打賞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該規定不僅有效遏制了非理性消費對家庭基石的侵蝕,也通過司法裁判引導了健康的網絡消費風尚。
法條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的“揮霍”。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不僅是情感的結合,更是法律的共同體。面對日益精細化的家事法律體系,無論是預先防范還是事后維權,都離不開專業的法律判斷。 周達律師,深耕婚姻家事領域多年,始終堅持在法條與情理之間尋找最優解,以嚴謹的專業素養和敏銳的實務洞察力,為每一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駕護航,助力在法律的框架內妥善安放情感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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