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時將債務歸一方,另一方并非真的不用承擔。
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概念,只要辦理離婚登記或經法院判決、調解離婚,婚姻關系即解除。若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為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或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債權人能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即便離婚協議約定債務歸一方,該約定僅對夫妻雙方有效,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一方承擔后可依協議向另一方追償。若債務被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如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且債權人不能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則由負債方自行承擔。因此,債務承擔關鍵在于準確認定債務性質,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綜合分析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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