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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二十:(離婚的法定事由)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二十篇,介紹離婚的法定事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標準。
含義: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夫妻之間感情已經不復存在,夫妻之間沒有了和好的可能。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如何理解“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法律難以窮盡所有可據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理由,故作此彈性規定。
無論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是否構成離婚法定事由,判斷的標準都是該原因是否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經調解后仍無法挽回。符合這一要求的,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
例如,一方被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如犯強奸罪、奸淫幼女罪等不名譽犯罪的,應當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特別事由:一方被宣告失蹤: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經利害關系人的申請,被法院宣告失蹤的,當事人雙方在事實上已經終止了夫妻的共同生活。如果另一方提出離婚的訴訟請求,則表明其已經失去了對婚姻的期待,應當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離婚的法定事由。
提示:
申請宣告失蹤和提出離婚訴訟請求是兩個不同的訴訟,應當分別進行。申請宣告失蹤適用特別程序,而提出離婚訴訟請求則適用普通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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