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先生與父親張某國同為甲公司職工。1993年,甲公司將位于北京市的一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分配給張某國家庭居住,當時張先生一家三口與父母共同生活。1998年張某國去世后,甲公司啟動房改售房。因房屋原登記在張某國名下,張先生便以父親名義與甲公司簽訂《出售公有住房合同》,并全額支付購房款,后續(xù)也取得了登記在張某國名下的房產證。
張先生長期與母親共同居住在一號房屋,并承擔全部贍養(yǎng)義務。2006年,張先生的兩位兄弟出具書面“證明”,明確表示:“同意將一號房屋房主變更為張先生,決無其他爭議。”但因母親仍在世,張先生未立即辦理過戶。直至母親2020年去世后,兩位兄弟卻反悔,拒絕配合過戶。
張先生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位兄弟配合將一號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二、裁判結果
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辦理一號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xù),將房屋登記至原告名下。
三、法院說理要點
房屋性質與權益歸屬:一號房屋雖原為張某國單位分配的公房,但張某國去世時尚未購買產權,相關權益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共有。
購房行為的實際主體:購房合同雖以張某國名義簽署,但其已于簽約前去世,不具備締約能力;結合付款憑證、合同原件由原告持有、長期實際居住等事實,可認定原告系實際購房人。
2006年“證明”的法律效力:兩被告親筆簽名確認同意將房屋歸原告所有,雖辯稱“簽的是白紙”,但無合理解釋,法院不予采信。該“證明”構成對自身財產權利的處分,具有約束力。
誠信與贍養(yǎng)義務履行:原告依約履行了贍養(yǎng)母親的全部義務,兩被告事后反悔,違背誠信原則。
綜上,法院認定原告對一號房屋享有實質權利,有權要求過戶。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核心在于如何證明“借名買房”關系及家庭內部協(xié)議的有效性。雖然房屋登記在已故父親名下,但通過以下策略成功維權:
收集并固定2006年書面“證明”,即使內容由他人代書,只要簽字真實且無欺詐脅迫,即具法律效力;
強調原告全程出資購房、保管原始憑證、長期實際控制房屋的事實;
結合贍養(yǎng)義務的履行,證明“證明”背后的家庭合意具有合理性與對價性;
針對被告“簽空白紙”的抗辯,用常理和證據(jù)鏈予以駁斥。
此類案件在北京極為常見,關鍵在于證據(jù)組織與法律定性——不能僅依賴登記信息,而要還原真實權利狀態(tài)。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