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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林先生與王女士系夫妻,其子林某已成年。2015年,二人計劃購買一套商品房用于養(yǎng)老,但因名下已有兩套住房,不具備購房資格。經協(xié)商,決定以兒子林某名義購房。
2015年11月至12月,林先生、王女士先后通過個人銀行賬戶支付定金及首付款共計247萬余元;后續(xù)又支付剩余首付款276萬元,并以林某名義向乙銀行申請300萬元貸款。所有房款均由林先生夫婦實際支付,貸款亦由其按月償還,并于2018年提前結清。
2015年12月6日,林先生夫婦與林某簽訂《借名買房合同書》,明確約定:房屋雖登記在林某名下,但實際所有權歸父母所有,林某僅配合簽約、貸款及未來過戶,不得處分房屋。
2015年12月18日,林某與配偶舒某登記結婚。2016年,林某與甲公司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房屋(以下簡稱“一號房屋”)最終登記在林某個人名下。房屋交付后,由林先生夫婦裝修并實際居住至今,購房合同、發(fā)票、房產證等全部原件均由其保管。
后因林某與舒某婚姻出現(xiàn)矛盾,舒某主張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否認借名買房關系,稱《借名買房合同書》系倒簽,且父母行為系對夫妻二人的贈與。
林先生夫婦遂起訴,請求確認《借名買房合同書》有效。
二、裁判結果
確認林先生、王女士與林某于2015年12月6日簽訂的《借名買房合同書》有效。
三、法院說理要點
出資與占有事實清晰:
房屋全部購房款(含貸款)均由林先生夫婦支付,房屋自交付起即由其裝修、居住,相關權屬文件均由其持有,符合借名買房的典型特征。
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林某認可借名事實及合同真實性,結合付款時間、簽約時間、收房時間等證據(jù)鏈,可排除“倒簽”嫌疑。
不構成對兒媳的權益侵害:
根據(jù)婚姻法司法解釋,婚后父母為子女一方全資購房且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視為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即便不存在借名關系,該房屋也應屬林某個人財產,非夫妻共同財產。因此,確認借名合同有效不影響兒媳舒某的合法權益。
規(guī)避限購≠合同無效:
雖借名行為違反地方限購政策,但該政策屬管理性規(guī)范,不涉及公序良俗,故不導致合同無效。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父母借子女名買房 + 婚姻變動引發(fā)確權爭議”案件,勝訴關鍵在于:
強化“出資+占有+控制”三位一體證據(jù)鏈:我們系統(tǒng)整理了全部付款流水、貸款還款記錄、物業(yè)繳費單、裝修合同及長期居住證明,形成閉環(huán);
精準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即使不認定借名關系,房屋也屬子女個人財產,有效化解“損害兒媳權益”的抗辯;
提前預判“倒簽”質疑:通過比對合同簽署時間與購房流程節(jié)點(如定金支付、預售簽約),證明協(xié)議邏輯自洽,非事后偽造;
區(qū)分政策違規(guī)與合同效力:明確限購政策不等于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避免客戶因“無資格”而誤判敗訴風險。
提醒:借名買房雖可操作,但風險極高。務必簽訂書面協(xié)議、保留完整資金憑證,并在具備過戶條件時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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