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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先生與李女士系夫妻。2010年,因王女士(化名)家庭拆遷獲得兩套定向安置房購房資格,其中包括一套限價商品住房(以下簡稱“一號房屋”)。經協商,雙方達成口頭借名買房協議:由趙先生夫婦全額出資購買一號房屋,房屋歸其所有,王女士僅提供購房資格并配合辦理手續。
2011年6月,趙先生夫婦向王女士轉賬支付全部購房款46萬余元;2013年9月收房后,二人出資裝修、購置家具家電,并持續居住至今。契稅、公共維修基金、產權代辦費等全部相關費用均由趙先生夫婦承擔。
2017年,因雙方子女離婚,兩家關系惡化。王女士先后兩次起訴:
第一次以“排除妨害”為由要求騰房,法院駁回;
第二次主張“借名買房無效”,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借名買房關系真實存在,協議合法有效,再次駁回其訴求。
兩份判決均已生效。2023年,一號房屋滿足上市交易條件,趙先生夫婦遂起訴要求王女士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王女士未出庭應訴。
二、裁判結果
法院作出A號判決:
被告王女士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原告趙先生、李女士將一號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其二人名下,過戶費用由原告自行承擔。
三、法院說理要點
生效判決已確認借名關系成立:
前案民事判決已明確認定雙方存在借名買房合意,且協議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
出資與占有事實清晰完整:
購房款、稅費均由原告支付,房屋自交付起即由其裝修、長期實際居住,相關憑證齊全,形成完整證據鏈。
房屋性質不影響合同效力:
一號房屋雖為限價商品住房,但系拆遷安置所得,并非通過搖號申請的保障房,權利人有權依法處分;且原告具備購房資格,未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被告缺席視為放棄抗辯:
王女士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答辯與質證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過戶條件已成就:
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且滿足上市交易年限,具備辦理轉移登記的法定條件。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是典型的“借名買房+親屬反目+多次訴訟終確權”案例,成功關鍵在于:
善用既判力:前兩案雖非確權之訴,但已對借名關系和合同效力作出終局認定,本次直接援引生效判決,大幅降低舉證難度;
聚焦核心訴求:本次僅提“過戶”一項請求,避免節外生枝,提高審理效率;
證據閉環扎實:從付款流水、裝修合同、十年水電燃氣繳費記錄到物業證明,全面印證“實際權利人”身份;
精準把握政策邊界:明確區分“拆遷安置型限價房”與“搖號申購型保障房”,避免被誤判為違規交易。
重要提醒:借名買房風險極高,尤其涉及親屬間合作。務必保留書面協議(哪怕事后補簽)、完整資金流水,并在政策允許時第一時間啟動過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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