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法院審結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引人深思。原告陳某與被告雷某系同學關系,陳某僅憑兩筆總計1萬元的微信轉賬記錄起訴,要求雷某償還借款,但最終因證據不足被法院判決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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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主張,雷某在2024年11月以償還信用卡為由電話借款1萬元,承諾一個月后歸還。陳某基于信任,通過微信分兩次向雷某各轉賬5000元,但未要求對方出具借條,也未在微信中確認款項性質,事后亦未補簽借條。借款到期后,經多次催討無果,陳某遂訴至法院。
然而,庭審中雷某提出抗辯,稱這1萬元是陳某償還此前借用其信用卡套現的欠款,并提交了相關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雷某表示,若真是借款,陳某理應提供借條等憑證。對此,陳某雖辯解信用卡套現款項已用現金償還,卻未能提供任何證據。
法院審理認為,民間借貸合同需同時具備“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陳某提供的微信轉賬憑證僅能證明款項交付事實,但未能證明該款項性質為借款,也未能有效反駁雷某的抗辯。因陳某無法完成其舉證責任,最終承擔了敗訴的法律后果。
律師提醒,為避免此類風險,在發生借貸關系時,應盡量簽訂書面合同或借條,明確金額、還款期限等關鍵信息。即便通過微信等電子方式轉賬,也應在聊天記錄中對款項性質進行清晰說明,并保存完整的溝通記錄和轉賬憑證,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有效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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