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玉良
最近,羊城晚報記者董枊專訪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周光權,提出處理民營企業案件需更好貫徹刑法謙抑性的觀點。就這個話題與知名資深律師李向安交流,他非常認同周光召的觀點,并比周主任的觀點更激進,他認為:民營經濟貢獻了全國一半以上GDP、七成就業,對這個群體執法更要慎重,不能動不動就拿刀把子割民營企業家的肉,企業家個人蹲監坐獄事小,企業倒閉了,工人失業了,稅收歸零了事大。現實司法實踐中要盡可能避免出現“整倒一個人同時整垮了一個企業”的悲劇發生,尤其是針對民營企業家一夜之間從“創業英雄”變成“犯罪嫌疑人”的案子,應充分考慮民營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和連鎖社會反映,千萬慎之又慎,不能用扣帽子、打棍子的心態故意制造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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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20日民營經濟促進法第63條白紙黑字:生產經營活動沒有違反刑法規定,就不以犯罪論處。這不光是重申罪刑法定原則和疑罪從無原則,更是給在具體案件中適用刑法謙抑性原則提供了法律依據。李向安律師進一步解釋說:所謂刑法謙抑性是指刑法應根據一定的規則來控制刑事處罰的范圍及程度,即當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民法、行政法、經濟法)足以抑制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優先適用其他法律;當適用較輕法律制裁足以抑制某種犯罪行為時就盡量適用較輕制裁方法。
李律師通過他親身辦理過的多起民營企業家涉嫌犯罪的真實案例,給多個民營企業家平反昭雪,原本法院一審判了十年以上的重刑,最終結果均是無罪釋放。司法機關最終一致認為:不能動輒就輕易把經濟糾紛案件當成刑事犯罪案件來處理,刑法應保持足夠的謙抑性品格,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家錯案的發生。
現實中總有個別司法機關跟國家刑事政策唱反調,有的司法機關為了所謂辦案指標,為了罰款創收,動不動就把一般違約行為、一般違反行政許可當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案件來抓。舉個例子,民營企業申請銀行貸款案中,申報材料有點瑕疵,但擔保真實,銀行一分錢沒虧;有時銀行工作人員甚至幫助企業一起偽造貸款申報材料,最終卻給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定個騙貸罪,這在法理上合理嗎?有的單位犯罪案件,明明是具體經辦人的局部個人行為,硬要“升格”成整個企業的整體犯罪,只為多罰一筆巨額罰金。企業一倒,老板傾家蕩產,工人失業,這種“保護”民營經濟的執法是不得人心的,具有很大社會危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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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律師稱:這種亂象傷的不是一個人,是整個市場的心。民營企業家誰還敢放手干?信心一崩,投資撤離,創新停滯,就業崗位沒了,穩增長、促就業就成了空談。中央反復強調“兩個毫不動搖”,即“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經濟發展”,結果某些執法機關卻把民營經濟當成唐僧肉,隨時不順眼時就把企業往死里整,這不是在給國家市場經濟添堵嗎?李向安稱,他辦過的案子,有些民營老板罪行輕微,符合緩刑條件,但最終被判實刑,刑法成了某些人嚇唬民營企業的大棒。他說:讓企業家寒了心,民營經濟還能怎么高質量發展?這是拿全國經濟大局開玩笑,不能這樣做。
李向安稱:要把刑法謙抑性原則深入貫徹到具體辦案人的思想認知中,并跟司法責任制結合起來,盡最大努力避免冤假錯案。首先,預判不能脫離生活常識,對于不具有明顯社會危害性的案子,不要輕易上綱上線,扣上刑事犯罪的帽子;其次,準確適用罪行法定原則,審查法益受害程度,沒造成實際較大損失和廣泛嚴重社會影響的行為,不能定罪處罰。對市場經濟領域的案件,能通過民事手段、行政手段就能解決的法律問題,刑法就沒必要插手;刑法需要滯后,刑法是補充性手段,別動不動就升級拔高處罰。司法機關那些改判無罪的案例,就是活生生的標桿,刑法不是解決實際問題的萬能鑰匙,不能在“可捕可不捕”的情況下亂抓,要樹立“寧可錯放、不能錯抓”的現代執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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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營企業家下狠手,其執法心理在于,有一些地方在玩“趨利執法”,說白了就是為了創收。現在形勢明擺著,民營經濟促進法落地了,中央政策喊得響,最高法案例也樹了樣板。司法機關真要對得起這份責任,就得把刑法謙抑性、罪行法定原則刻進骨子里。別再讓一個不當判決砸掉一個企業、寒了一批人心。民營企業家們,本來就扛著創新和就業的大旗,他們安心了,中國經濟才能真正騰飛。刑法的最大社會價值不是用來嚇唬人的,是用來護航的,是來維護基本人權和財產權的利器!只有真謙抑,民營經濟才能甩開膀子干,中國才能在世界經濟舞臺上站得更穩。
(李向安律師:以無罪辯護、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稱于法律界,已成功辦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綜合素質能力。其“弘揚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為人宗旨,贏得社會廣泛贊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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