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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入國家事務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編造虛假地震信息的如何定罪?
1.虛假地震信息屬于虛假恐怖信息。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明確將具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虛假內容的信息列為恐怖信息,但刑法并未將恐怖信息限于具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內容的信息,而是采取了用"等"這一列舉加兜底型條款的立法例。據此,從《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保護的法益出發,該條規定的"恐怖信息"并不等于恐怖主義信息,更不能將其等同于恐怖主義。"恐怖"一詞,是指"由于生命受到威脅而引起的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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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寧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這里的恐怖信息,應是指足以使社會公眾產生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恐慌心理,致使工作、生產、營業、教學和科研活動無法正常進行,引起社會秩序混亂的信息。恐怖信息的恐怖性在于,知悉該信息的公眾,會產生受到生命安全威脅的恐懼并容易進而采取相應的諸如逃難、不敢從事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活動,甚至可能會導致公安、武警等國家職能機關采取出警應對行動等,從而使社會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干擾、破壞。
因此,只要足以使社會公眾產生受到威脅的恐懼并可能在一定范圍內引起公眾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都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恐怖信息"。行為人侵入某省地震局網站信息發布頁面,編造并傳播虛假地震信息,此時,距"5·12"汶川特大地震發生才17天,部分地區仍余震不斷,地震是否會再次發生及在什么范圍內發生是一個不確定但人民群眾十分敏感的問題。政府相關部門一直高度緊張,嚴陣以待,及時通過多種渠道發布相關地震信息,安撫群眾的恐慌情緒,避免社會秩序的混亂,保障公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在這種特殊時期,行為人編造并發布的虛假地震信息使得民眾產生了強烈的恐慌心理,擾亂了群眾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引起了社會秩序的混亂。因此,該虛假的地震信息完全具備虛假恐怖信息的實質特征,屬于虛假恐怖信息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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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入國家事務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編造虛假地震信息的,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處罰。
行為人侵入屬于國家事務計算機系統的地震局網站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但是,其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是編造、發布虛假恐怖信息的手段行為,與編造、發布虛假恐怖信息的犯罪行為之間屬于目的和手段的牽連關系,屬于牽連犯,一般采取"從一重罪"進行處罰。因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定刑比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法定刑重,故應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進行定罪量刑。洛寧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中"編造"與"傳播"的內涵及其關系應如何界定?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是選擇性罪名,即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但在罪名的適用上具有特殊性。對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傳播所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行為,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即可,無須重復地認定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理由是:
其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是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必要條件,如果只有編造而無傳播行為,顯然是不可能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故也就難以成立犯罪。因此,對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構成犯罪的情形,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編造"和"傳播"行為,缺一不可。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只有編造恐怖信息而無將之予以傳播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認定某人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其必然實施了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并將之予以傳播的行為。
其二,如果將編造并故意傳播所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行為認定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還可能存在與刑法條文本意不相協調的問題。將《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所規定的"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聯系起來看,該條款實際上規定了兩種不同犯罪類型: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和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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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里的"傳播",實際上有著確定的含義,即傳播他人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即虛假恐怖信息的傳播者不是編造者,如果編造者將所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予以傳播,如前所述,定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即可。
因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的"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特指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予以傳播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形,才以"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
對于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并將所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予以傳播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為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予以傳播且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認定為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既實施了編造并傳播所編造的虛假恐怖飾信息的行為,同時又實施了明知是他人編造的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予以傳播的行為,且已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定罪處罰。【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洛寧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洛寧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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