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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肖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肖某為在代辦銀行個人貸款業(yè)務中謀取不正當利益,長期向某銀行支行客戶經理徐某行賄共計134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案情:七年持續(xù)行賄 只為貸款“好辦事”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期間,被告人肖某作為個體經營者,長期從事代辦銀行貸款業(yè)務。為讓其經辦的貸款申請在某某銀行上海市普陀支行順利通過審批,肖某多次給予該行客戶經理徐某(另案處理)感謝費,累計金額達人民幣134萬余元。
徐某作為銀行信貸人員,在貸款審批過程中為肖某介紹的客戶提供便利,幫助其獲得貸款。肖某通過行賄手段,在長達七年的時間里持續(xù)從該支行獲取貸款業(yè)務資源。
歸案:主動退繳違法所得 認罪認罰獲從寬
2024年11月13日,肖某在其住處被監(jiān)察機關工作人員帶至辦案點接受調查。到案后,肖某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案發(fā)后,其主動退繳了因行賄所獲得的相應不當利益。
庭審中,肖某自愿認罪認罰,其辯護人提出肖某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退贓、認罪態(tài)度好等辯護意見,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 罰金10萬
普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肖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鑒于肖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且已退出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xiàn),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法院一審判決:
被告人肖某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警示:金融領域“圍獵”與“被圍獵”皆須嚴懲
法官提醒,金融機構掌握著信貸資源的分配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yè)事關金融市場公平秩序。本案中,中介人員為獲取貸款審批便利,長期向銀行客戶經理輸送利益,嚴重破壞了金融信貸領域的廉潔性和公平競爭環(huán)境。無論是“圍獵”者還是“被圍獵”者,一旦觸碰法律紅線,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金融從業(yè)人員應嚴守職業(yè)道德,中介機構也應依法合規(guī)經營,共同維護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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