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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貸款中介服務合同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溫州某甲有限公司(下稱“中介公司”)因超越經營范圍、虛假宣傳,為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繆某甲辦理貸款后收取高額服務費被訴至法院。法院二審認定,該中介公司違規開展貸款中介業務,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權益,其與客戶簽訂的服務合同無效,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案情:承諾2.89%低息 實際放款利率高達7.34%
法院審理查明,2024年10月10日,中介公司與繆某甲簽訂《貸款委托服務合同》,約定由中介公司為繆某甲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某乙公司向銀行申請貸款1081萬元,合同載明“銀行利率為2.89%(0.28%)”,并約定按實際放款金額4%收取服務費。
簽約當日,中介公司工作人員使用繆某甲手機向微眾銀行申請貸款,最終獲批400萬元,但借款年利率高達7.34%,遠高于合同約定利率。繆某甲發現利率不符后向銀行投訴,微眾銀行出具《情況說明》稱,該行授信與任何中介服務無關,客戶自行申請結果完全相同。
2025年3月,某乙公司提前歸還貸款,共支付利息12.47萬余元。中介公司隨后起訴繆某甲,要求支付服務費16萬元及違約金48.8萬元。
判決:超越經營范圍虛假宣傳 服務合同自始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中介公司作為專業服務機構,實際放款利率明顯高于約定標準,構成對合同核心條款的違約,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中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溫州中院二審審理查明,中介公司登記經營范圍不含貸款中介服務,且未獲得金融監管部門批準,也無與金融機構開展助貸業務合作,其超越經營范圍與繆某甲簽訂貸款委托合同已屬違規。更嚴重的是,繆某甲企業獲得貸款與中介公司提供的服務“無內在因果關系”,該公司不僅未能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反而加重了企業負擔,其服務價值與約定費用不相匹配,存在“虛假宣傳”“高額收費”“經營范圍不符”等違規貸款中介典型特征。
法院認為,貸款中介業務涉及金融信息服務、資金融通等核心金融業務,違規貸款中介通過違法營銷、虛假宣傳等手段吸引消費者辦理貸款并謀取高額中介費,嚴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違背公序良俗,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應認定為無效。
據此,溫州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280元由中介公司負擔。
法官提醒:貸款“找中介”需謹慎 警惕“低息”陷阱
法官提醒,消費者辦理貸款時應直接通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官方渠道申請,切勿輕信中介機構“低息”“包過”等虛假宣傳。任何超越經營范圍、未獲金融許可的貸款中介服務均屬違規,一旦發生糾紛,相關合同可能被認定無效,消費者不僅面臨高額費用損失,還可能陷入法律風險。金融監管部門將持續整治違規貸款中介亂象,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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