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辛苦完成的工程遭遇“耍賴”,勝訴后卻發現對方公司是個無財產可執行的“空殼”,債權人的權益難道只能打水漂?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扶綏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案件,給出了否定答案——未實繳出資的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需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為債權人挽回損失點亮了希望。
工程完工拿不到錢,“空殼公司”背后藏轉機
時間拉回2020年8月24日,某建筑工程公司與某建材經營站簽訂《建設工程鋼管腳手架分包合同》,約定由建材經營站承接某康養城工程KTV項目的鋼管腳手架搭拆等分項工程。建材經營站按約完成施工后,雙方卻在工程款支付問題上產生分歧,多次協商無果后,建材經營站無奈向扶綏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依法判決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建材經營站支付工程款761016.92元及工地看管人員工資補償款27000元,兩項費用合計近79萬元。本以為勝訴就能拿到應得的款項,可判決生效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卻以各種理由拖延,拒不履行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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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之下,建材經營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全面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權等財產信息,同時展開線下調查,走訪公司注冊地、實際經營場所等,但始終未發現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按照法定程序,法院只能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建材經營站的79萬元債權似乎陷入“死局”。
就在建材經營站近乎絕望時,一次偶然的調查帶來了轉機。工作人員發現,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股東任某、章某各認繳出資500萬元,然而截至調查時,二人從未按約定履行過出資義務。這一關鍵信息讓建材經營站看到了希望,隨即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申請追加任某、章某為被執行人,要求二人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未實繳出資難逃責
扶綏法院受理該異議申請后,對案件進行了深入審理。法院認為,在法院窮盡所有強制執行措施后,某建筑工程公司仍無財產清償到期債務,這種情況下,股東任某、章某的出資義務應當“加速到期”,符合法律規定的追加被執行人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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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出判決:支持建材經營站的異議請求,任某、章某需在各自未實繳出資的500萬元范圍內,對某建筑工程公司的79萬元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這一判決,讓“空殼公司”背后的股東無法再“甩鍋”,切實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這些規定,讓“認繳不出資、欠債能脫身”成為泡影
在這起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起到了關鍵作用,除了案例中涉及的第十七條,還有兩條規定同樣值得關注,它們共同為債權人權益保駕護航,打破部分股東的錯誤認知。
1.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跑不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明確:“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簡單來說,當公司沒錢還債務時,如果股東沒按規定繳足出資,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把這些股東列為被執行人,讓他們在沒繳出資的范圍內還賬。就像案例中的任某、章某,雖然認繳了500萬元,但一分沒繳,就必須在500萬元范圍內對公司債務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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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逃出資的股東:躲不掉!
該規定第十八條指出:“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些股東可能會耍小聰明,先把出資款打入公司賬戶,完成注冊后又通過各種手段把錢轉走,這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同樣違法。一旦公司無力償債,債權人可以申請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其在抽逃出資的金額內承擔責任。
3.未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原股東:逃不掉!
第十九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有的股東為了逃避責任,會在沒繳足出資的情況下就把股權轉讓給別人,以為這樣就能和公司債務“撇清關系”。但法律明確規定,這種操作行不通!只要原股東沒履行出資義務就轉讓股權,債權人依然可以要求原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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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推出,本是為了降低市場主體準入門檻,減輕股東初始出資壓力,激發市場活力。可在實踐中,部分股東卻濫用這一制度,不按公司章程實繳出資,還通過轉讓股權、抽逃出資、拖延出資期限等方式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權益。
市場主體在經營活動中必須恪守誠信原則。作為債務人的公司,應積極想辦法清償債務,不能惡意拖欠;公司股東則要嚴格按照公司章程約定,及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這不僅是公司正常運營的保障,更是對債權人權益的負責。
任何試圖通過濫用注冊資本認繳制、抽逃出資、轉讓股權等方式逃避債務的行為,都無法對抗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旦違法,終將被追究法律責任,付出沉重代價。這起案例也給所有市場主體敲響警鐘:法律不會縱容“老賴”,更不會讓合法權益白白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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