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馬安妮 本報通訊員 司宇
在快遞加盟經營模式下,如果加盟商經營不善、負責人失聯,品牌方墊付員工工資、經營費用后,能否向違約方追償?系統自動生成的經營欠款是否具備法律效力?違約金又應如何認定?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速裁審判團隊審結一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為新業態下類似經營糾紛的裁判提供了指引。
【案情回顧】
某快遞公司與某物流公司(加盟網點)簽訂系列合作協議。2024年初,該物流公司經營出現異常,拖欠員工工資及各項經營費用,其法定代表人隨后失聯。為保障快遞網絡穩定運行,該快遞公司代為墊付員工工資9.7萬余元、電暖物業費7700余元,并結清物流公司經營期間產生的系統欠款4.9萬余元。
快遞公司認為,物流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物流公司返還全部墊付款、支付經營欠款及違約金共計18萬余元。
物流公司則稱,其在雙方協商后退出網點,并非擅自違約,亦不存在失聯情形。此外,快遞公司墊付費用未經其同意,應以網點資產抵扣,同時對系統生成的經營欠款不予認可。
【庭審過程】
雙方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希望能夠快速解決糾紛。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該物流公司作為獨立經營主體,負有自行支付員工工資及經營費用的合同義務。在其法定代表人失聯、未履行前述義務且可能導致損失擴大的情況下,該快遞公司為維護快遞網絡穩定代為墊付必要費用,行為合理且必要,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物流公司應返還相關費用。
【審判結果】
關于經營欠款,法院指出,雙方協議明確以系統數據為結算依據,該物流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應視為認可。該快遞公司主張抵扣保證金后的剩余經營欠款4.9萬余元,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關于違約金,法院綜合考慮被告違約情節、快遞公司實際損失等因素,依法調整為以經營欠款為基數,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3倍計算資金占用損失,共計3000余元。
因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以案說法】
這是一起典型的新業態加盟合同糾紛,核心爭議在于加盟商失聯后相關責任的認定。法院認為,加盟合同是品牌方與加盟商權利義務的基礎,雙方均應全面履行。加盟商經營遇困時,應通過協商、合法退網等正當途徑解決,而非消極失聯。該案中,被告某物流公司雖曾表達退網意向,但未完成合法退網流程及善后事宜,仍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責任。
品牌方為維護網絡穩定、防止損失擴大而墊付必要費用,系履行減損義務的合理行為,有權向違約加盟商追償。該案中,原告某快遞公司墊付員工工資以保障勞動者權益,墊付水電物業費以維持網點基本運營,均屬必要且合理,依法應予支持。
此外,法官提醒,當事人對其主張負有舉證義務。該案被告雖提出多項抗辯,但均未提交有效證據佐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這也提示市場經營主體在日常交易中,應注重留存書面溝通記錄、結算憑證、異議函件等關鍵證據,為維權筑牢根基。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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