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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中,一些地方政府將“簽協議”作為啟動征收的前置條件,以“自愿征收”之名行規避法定職責之實。這種將公權力異化為“你配合我才履職”的做法,實質是行政不作為的變形。對于此種行為,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隗春綠律師依據《土地管理法》及相關裁判規則,解析“自愿征收”背后的法律陷阱與維權要點。
征收權法定,不得“自愿化”轉讓
土地征收是政府依據法律授權實施的強制性公權力行為,其啟動與否不取決于被征收人是否“同意簽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這意味著,只要征收項目經依法批準,政府即負有主動推進補償安置的法定義務,不得以“被征收人不配合”為由擱置程序。
實踐中,個別地方政府將征收決定權變相轉嫁給被征收人,要求“簽協議才啟動征收、不簽就不征”,這種所謂“自愿征收項目”在法律上沒有任何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并在依法批準征收后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組織實施。可見,簽約是協商程序,補償決定是強制程序,二者并行不悖,政府無權以“自愿”為名放棄履職。
補償決定法定,拒絕“簽約才補償”
當被征收人未與征收方達成協議時,政府必須依法單方作出補償決定,而非停止征收進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貴州省六盤水市某縣政府曾以“需先簽協議才啟動征收”為由拒絕履行補償職責,最終被行政復議機關認定該行為違法,并責令限期重新作出處理。
補償安置決定是政府的法定義務,而非對被征收人“配合”的獎勵。實踐中,個別行政機關試圖通過“拖字訣”迫使被征收人就范,這種“賭氣式行政”不僅違反法定職責必須為的原則,更變相剝奪了被征收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救濟權利。《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將“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被征收人提供了明確的救濟通道。
征地拆遷的法律邏輯是“法定職責必須為”,而非“簽約才履職”。征收權作為公權力,既不能濫用,也不能放棄;補償安置作為法定義務,既不能拖延,更不能推諉。隗春綠律師提示,被征收人若遭遇“簽協議才啟動征收”的套路,應果斷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維權過程中務必保存政府文書原件,對口頭承諾要求書面確認,并注意行政復議申請的60日法定期限,切勿因“怕失去征收機會”而放棄法律賦予的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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