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告陳XX作為實際施工人向發(fā)包人A公司追討工程款。王澤明律師代表第三人B公司參與訴訟,提出核心代理意見,厘清B公司責任。法院最終支持原告請求,未涉及B公司付款責任。
"在建設工程領域,實際施工人追討工程款的糾紛屢見不鮮,這類案件涉及多層法律關系,責任界定往往較為復雜。王澤明律師憑借其豐富的實務經(jīng)驗和扎實的法律功底,在相關案件中展現(xiàn)出了卓越的專業(yè)能力。
案件背景梳理
原告陳XX與龔X、付X組成合伙體,作為實際施工人承接九江某廣場部分綠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內部結算有爭議,經(jīng)另案判決確認陳XX在合伙體中占26%份額,各合伙人可就份額向發(fā)包方主張權利。龔X通過訴訟確認A公司欠付工程款總額及自己的份額。陳XX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A公司支付其26%份額的工程款。
庭審爭議焦點
庭審中,A公司辯稱原告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其主張工程款,還對前案確認的欠付金額提出異議。王澤明律師代表第三人B公司提出,原告的訴訟請求指向A公司,依據(jù)是前案查明的發(fā)包人欠付事實,B公司與原告的內部承包或費用結算關系已由前案處理或認定,本案爭議焦點是A公司是否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與B公司無直接關聯(lián)。
法院裁判結果
九江市XX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實際施工人有權在查明發(fā)包人欠付數(shù)額后,請求發(fā)包人在欠付范圍內承擔責任。原告作為經(jīng)生效判決確認的實際施工人,主張的工程款份額明確,A公司欠付工程款事實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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