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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老李與王女士原系夫妻,育有五名子女:李某5、李某2、李某6、李某4、李某1。
二人于1994年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財產已分清”。
1999年,王女士與甲單位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以成本價購買一號房屋,購房款約2.37萬元。
購房時使用了老李40年工齡 + 王女士23年工齡。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老李與王女士曾共同簽署一份書面協議,其中載明:“買房時老李出資3萬元,再加工齡費和取暖費是一筆不小的開支……”該協議由雙方親筆簽名,成為證明老李實際參與購房的重要依據。
2022年,該房屋登記在王女士一人名下。
2021年,老李去世,未留遺囑。
2023年,王女士在律師見證下立代書遺囑,稱:“一號房屋百年后由孫子李某3(李某6之子)單獨繼承。”
此前,王女士還曾辦理過公證遺囑,表示將房屋給李某6。
老李去世后,李某1、李某2起訴要求:
依法繼承老李在一號房屋中的遺產份額。
王女士及李某3辯稱:
房屋是王女士離婚后個人購買,屬其個人財產;
已有有效遺囑,應按遺囑執行;
老李生前由李某6照顧,其他子女未盡義務。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為老李與王女士共有財產,各占50%份額;
? 老李的50%份額作為遺產,由五名子女均等繼承(每人10%);
? 王女士占50%,五子女各占10%;
? 駁回王女士“房屋系其個人財產”及“遺囑處分全部房產”的主張。
三、法院說理要點
1. 離婚后購房 ≠ 個人財產
雖然老李與王女士已離婚,但購房時明確使用了老李的40年工齡;
工齡折算屬于政策性福利,具有財產價值,體現老李對購房的貢獻;
雙方在2017年簽署的協議中亦確認老李有出資;
故房屋雖登記在王女士名下,仍屬雙方共有。
2. 遺囑只能處分自己的份額
王女士所立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僅能處分其50%份額;
其試圖通過遺囑處分老李的50%份額,超出權限,無效;
老李未留遺囑,其份額依法定繼承處理。
3. “多盡贍養義務”需證據支持
被告主張李某6盡主要義務,
但未提供充分證據(如陪護記錄、醫療支出、同住證明等),
法院依法按均等原則分割遺產。
四、勝訴辦案心得
本案勝訴關鍵在于:
精準抓住“工齡使用”這一核心事實——這是認定房改房共有的關鍵依據;
提交2017年雙方簽字的協議,佐證老李實際出資,形成證據閉環;
強調“登記不等于所有權”——尤其在房改房中,工齡、出資、政策因素優先于產權登記;
瓦解對方“遺囑萬能”誤區——明確告知:遺囑不能處分他人財產!
重要提醒:
?? 房改房分割,工齡是“隱形產權”!即使離婚、即使只寫一人名字,只要用了對方工齡,就可能共有;
?? 遺囑不是萬能!只能處分自己份額,無權處置配偶或他人權益;
?? 主張“多分”必須留痕!日常照顧、醫療陪護、費用支付等,務必保留記錄。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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