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 源:溫州都市報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下來了,認定我和房開公司簽訂的《地下車位有償使用協議書》有效,這12個車位是屬于我的!”昨天,市民朱先生向溫都記者反映,本報此前報道的“購置的12個車位被業委會侵占10多年”事件得到了法院的判決支持,但目前仍有10個車位被業委會及物業公司占據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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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朱先生被占據的車位
投資購買了12個車位
搬家后被業委會、物業侵占
2011年,朱先生為投資房地產在龍灣區匯景嘉園購買了12個車位。由于開發商及相關政策原因,小區所有車位均未能辦理產權證。朱先生后來賣掉了房子,沒有繼續居住在該小區。他購買的這批車位因無人管理長期被業委會占用,后交給物業公司轉租給小區住戶。
2024年,朱先生向小區物業、業委會提供了和開發商簽訂的車位購置協議及發票記賬聯(發票原件丟失)等證據,要求收回車位,但被業委會負責人李先生拒絕。記者從龍灣稅務部門及小區開發商處核實獲悉,朱先生提供的車位購置證明屬實。龍灣區蒲州街道創客小鎮社區負責人此前曾表示,將在街道指導下組織雙方調解,但問題最終未能解決。(溫州都市報2024年8月13日-14日曾予以報道)
為了拿回屬于自己的車位,朱先生隨后向龍灣區人民法院起訴小區物業,要求確認他和房開簽訂的《地下車位有償使用協議書》有效,并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租金損失。一審法院認為朱先生和房開簽訂的11份《地下車位有償使用協議書》違反法律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小區業主的利益,認定案涉11份協議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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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朱先生被占據的車位
勝訴之后10個車位仍被占
屬地街道稱將介入調解
該地朱先生向溫州中院提起上訴,該院于今年3月9日作出二審判決。溫州中院認為,朱先生在2009年9月向廣匯房開公司購買案涉小區房屋,系該小區業主。2011年房開公司降價處置庫存車位,朱先生與房開公司訂立《地下車位有償使用協議書》,取得案涉12個車位的占有、使用權。
2011年房開公司降價處置車位后仍遺留較多車位未售出,本案二審期間房開公司在案涉小區張貼公告以原價招售庫存車位,并無業主求購。審理中朱先生也表示有出讓自有車位的意愿。因此,朱先生受讓廣匯房開公司12個車位的占有、使用權,不屬惡意囤積、壟斷小區車位資源的情形,現實上也未造成案涉小區車位無法滿足業主需要,故一審法院以朱先生受讓車位違反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為由認定案涉11份《地下車位有償使用協議書》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朱先生對案涉車位行使占有、使用權受法律保護,案涉小區業委會和物業公司均不應實施妨害行為。
“小區目前更換了物業公司,他們在業委會的授意下,繼續占據、出租我名下的10個車位。”朱先生告訴記者,在該案審理期間,他向小區內租用其車位的住戶提供了相關憑證,目前已有兩位租戶直接向其支付車位租金,但其余10個車位仍然被物業公司出租。
拿到二審判決書后,朱先生再次來到該小區要求收回相關車位,其間曾報警求助,但問題未能解決,“蒲州街道相關工作人員說會組織我們調解,但目前還沒有下文。”朱先生表示,如果車位遲遲無法收回,他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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