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原本以為房子只賣了150萬元,直到在交易中心網簽時,才知道賣了176萬元。”
今年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期間,市民俞女士和余先生向解放日報·上觀新聞“民聲直通車”求助,稱他們近日委托中介出售閔行一套房產時遭遇了“套路”:為了吃掉26萬元差價,中介分別與買賣雙方簽訂了不同性質的協議。而為了讓“套路”滴水不漏,中介不僅與買賣雙方使用了不同的“話術”,竟然還分飾兩角,在與上下家接觸時使用了不同的主體……
眼下,申城房地產市場交易熱度持續攀升,市民得提防部分不良中介“上下通吃”。中介“吃差價”是否違法違規?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購房雙方如何防范?
一套房“賣”出兩種價格
俞女士是房子的賣家,她告訴記者,他們家在閔行區鶴北二街坊有一套近80平方米的房子,登記在母親周女士名下,一直閑置有出售意愿,也一直收到中介打來的問詢電話。去年年中,小區西門口的“好年華”中介再次來電,勸說俞女士“市場價差不多了”。俞女士同意將房子正式掛牌。
![]()
金平路33號“好年華”中介,后面就是鶴北二街坊小區。
此后,中介多次以“6樓沒電梯不好賣”“周邊什么行情,別人的成交價你看了嗎”“現在有下家要了,但是下家不好說話,得降點價格”等不同話術,不斷勸說俞女士降價。俞女士也不斷讓步,掛牌價從一開始200萬元,逐步降至150萬元。事后,俞女士才醒悟,這個過程就是中介在不斷地“PUA”她,以壓低價格。
今年2月7日,中介聲稱有買家確定要房,并約俞女士見面簽署協議。面談中,“好年華”中介負責人胡某再次提出買家要求價格再降一點至140萬元。俞女士當場翻臉,見她態度堅決,胡某佯稱“要和買家商量下”,離開一會返回后同意150萬元成交。當天,俞女士與“好年華”中介簽訂了協議,胡某當場向俞女士轉賬了10萬元,聲稱這是買家支付的定金。事后,俞女士與買家余先生復盤得知,當天余先生尚未確定要買入這套房子,胡某的“與買家商量”“買家付了定金”都是在表演。俞女士稱,定金也實為胡某自掏腰包支付,為的是將價格打下來后“低價鎖房”。
不同尋常的是,俞女士與中介簽訂的并非常見的居間協議,而是一份“托底協議”。協議中稱,扣除1萬元中介傭金后,俞女士的房屋銷售實際到手149萬元,并約定“若實際成交價格高于保底成交價,溢價部分作為乙方獨家委托服務報酬”。
![]()
俞女士與中介簽訂的并非常見的居間協議,而是一份“托底協議”。
而買家余先生這邊的經歷則是另一個版本:余先生告訴記者,看中俞女士這套房子后,盡管反復要求降價,但中介“好年華”稱賣家堅守底價176萬元。其間,余先生曾要求與俞女士直接面談商量價格,中介則以“上家出國了”等理由推脫,不讓雙方碰面。3月2日,余先生才同意176萬元的交易價格,并與中介簽訂了“居間協議”,同時與賣家簽訂“房地產買賣協議”。而為了不讓買賣雙方見面使得差價過早“暴露”,“居間協議”和“房地產買賣協議”上,房屋的售賣人都寫著“胡某代”的字樣,并非由俞女士的母親親自簽署。
![]()
圖為3月2日余先生與“好年華”簽訂的“居間協議”和“房地產買賣協議”,上面房屋售賣人都寫著“胡某代”的字樣。
3月6日,“好年華”約上下家前往閔行區房地產交易中心操作過戶,俞女士這才見到了余先生。當天,兩名“好年華”工作人員各自領著俞女士和余先生,盡量不讓雙方有單獨交流的機會,并在窗口擺弄好網簽協議后,催促雙方盡快簽名。網簽結束后,雙方這才說上了話,當得知俞女士房子才賣150萬元后,余先生又驚又氣,但為時已晚。中介也不再回避買賣之間存在差價。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中進一步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的行為。俞女士和余先生認為,“好年華”的操作是法規明確禁止的“吃差價”行為。
中介“吃差價”涉嫌違法
為了避免被坐實“吃差價”,“好年華”在操作時動了不少腦筋:在和上下家分別簽訂“托底”和“居間”協議時,“好年華”使用了不同的身份。居間協議上,居間方是“好年華”中介。但“托底”協議中,乙方則是一家名為“芳蘊”的中介。俞女士簽約時曾質疑,胡某的解釋是“芳蘊”和“好年華”實際是一家。但在紙面上,操作買賣雙方的是兩家不同的中介,差價產生于中介之間。
在完成首筆房款轉賬后,中介還要求和俞女士、余先生簽訂一份“補充協議”,明確余先生在支付尾款時需要將其中的26萬元單獨轉給中介方,而不是給買方。
![]()
俞女士向交易中心申請調閱了網簽合同,發現寫入網簽合同的價格是150萬元。
![]()
圖為在中介的要求下,俞女士的母親和余先生與中介簽訂的“補充協議”。
看似天衣無縫,但業內人士指出,中介的操作仍然有多個“漏洞”。買家余先生簽訂的居間協議中約定房價是176萬元,而網簽合同中又寫著150萬元,這已構成典型的“陰陽合同”。而在賣家俞女士這邊,使用“托底”協議取代居間協議,操作是否合規也值得商榷。
3月17日,記者前往金平路33號“好年華”中介采訪,一直守到中午近12時也沒等到中介開門。記者撥打胡某電話也一直被轉至AI語音留言。等待期間,記者前往附近的另一家中介詢問,中介工作人員調取了系統內的資料,顯示這家中介幫俞女士房子掛牌的價格為250萬元,且今年1月剛剛維護過信息。得知目前已經以150萬元價格售出,中介工作人員表示難以置信,搖了搖頭欲言又止。記者本想隔天再去“好年華”蹲守胡某。豈料,17日下午,胡某主動打來電話,語氣強硬地表示“不接受任何采訪”“一切按照合同處理”……
![]()
附近另一家中介工作人員調取了系統內的資料顯示,他們幫俞女士的房子掛牌的價格為250萬元。
![]()
金平路33號“好年華”中介處,隔著玻璃門可以看到鶴北二街坊小區82平方米的房子中介標出的價格是220萬。但俞女士的房子最終僅賣出150萬。
簽了所謂的合同,是否就能讓中介逃避“吃差價”之嫌?記者咨詢了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嚴躍進。他認為,中介和賣家簽訂“托底”協議的操作乍看沒什么問題,且看上去對房東有利。中介的這種操作,動機明顯不是以促進成交為導向,而是以最大化價格差作為經營導向,帶有欺詐屬性。操作中,中介肯定會刻意打壓賣家房價,提高買家價格,將價格差做大。
嚴躍進指出,中介用兩個不同的公司來操作,其實是想把買賣交易分割,規避監管。但本質上還是一筆交易,中間形成了兩個不同價格,違背了房價要統一的原則。一筆交易出現了價格不一樣的陰陽合同,也違反了中介公司的基本規范。
法院的判例更能說明問題。2023年4月,“上海高院”公眾號公布了上海二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案件中,中介以“訂購協議”形式,先從賣家處購得房屋,并約定中介可以“轉賣”取得溢價,最終中介加價7萬元售出。法院審理認為,該模式屬于中介公司“吃差價”行為,違背了中介人的如實報告義務,造成了購房人的損失。根據《民法典》規定,中介公司不得請求支付中介報酬,并應當賠償損失。最終法院二審判令中介公司向買方人賠償7萬元。可見,不管中介采取何種方式掩飾,一套房買賣中存在價格差就是“吃差價”的行為。
眼下,房地產交易熱度回升。嚴躍進提醒市民操作房屋買賣時要留心,遇到中介不讓買賣雙方見面談價格的情況時就要警惕,同時應盡量選擇正規中介來提供服務。如果發生類似問題,市民可就中介違規行為向房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原標題:《上海一中介為吃26萬差價竟分飾兩角:和賣家簽“托底”,和買家簽“居間”》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毛錦偉 朱玲瓏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