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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記者們采訪姜家儒和其哥哥
3月24日9時許,備受關注的“山東入室搶嬰案”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代為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四名被告人在看守所通過視頻接受宣判。宣判結束后,受害人姜甲儒和家屬走出法院,激動地說:“我們勝利了。”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泰安市中院2025年9月19日一審宣判,以拐賣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曾某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呂某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某勇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袁某貴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依法支持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姜某乙、喬某某(被害人姜甲儒的父母)訴訟請求人民幣2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曾某孩得知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欲尋找一男嬰抱養,產生盜竊男嬰出賣之念,糾集呂某東、王某勇參與作案。呂某東向袁某貴提出欲盜竊一男嬰出賣,讓袁某貴提供信息,許諾給予報酬,袁某貴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嬰等情況,并指認了姜某丙家。同年12月4日1時許,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翻墻進入姜某丙家,曾某孩、王某勇采用暴力、威脅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婦,呂某東進入臥室內將姜某丙的孫子姜甲儒(被害人,時年8月齡)強行抱走。次日,經曾某孩介紹,呂某東冒充姜甲儒的父親將其交給劉某強、蘇某娥夫婦,收取現金28600元。曾某孩、呂某東、王某勇瓜分所得贓款。劉某強、蘇某娥夫婦為姜甲儒取名“劉某某”并撫養。經鑒定,姜某乙、喬某某系“劉某某”的生物學父母。
該案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曾某孩、袁某貴提起上訴。受害人姜甲儒方亦提起上訴。
此次二審宣判,山東省高院2026年3月18日作出的刑事附帶?事裁定書顯示,本案物證、筆錄等,足以證實曾某孩與呂某東、王某勇共同預謀,并根據袁某貴提供的被害?家庭信息,于深夜潛入被害?家中,采用暴??段強搶男嬰并販賣給他人的事實,斷線鉗上是否提取到指紋等痕跡證據不影響本案犯罪事實的認定。曾某孩所提“案發當天呂某東等人搭乘出租?的司機也參與作案”的辯解,在案沒有相應的證據或線索予以證實,依法不能認定。
裁定書指出,呂某東于凌晨潛入被害?家中,在現場黑暗且混亂的情況下,未經查找即徑直進入男嬰所在臥室,其已對被害?家庭情況有所掌握,具有非經他人告知之不可知的特點,與其關于袁某貴向其提供被害?家庭情況的供述能夠相互印證。袁某貴向呂某東告知的被害?家庭情況明顯超出在無意識的情況下順??說的范疇,其對呂某東等人欲盜竊男嬰應有明確認知,其上訴理由與常理不符,亦與在案證據相悖。
裁定書顯示,上訴人曾某孩、袁某貴的上訴、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曾某孩在二審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山東省??檢察院查證不屬實,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袁某貴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其他三人,但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無認罪、悔罪表現。
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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