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偉杰
在貨物運輸領域,車輛掛靠現象并不少見。有的人買了貨車,但因沒有國家道路運輸經營資質,只能將貨車登記在有運輸經營資質的單位名下接單干活。這樣的情況就被稱為“掛靠”。有的車主在找到掛靠單位后,會雇傭司機來運輸貨物。如果受雇司機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受傷,應由誰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判決由涉案車輛的掛靠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案情回顧】
曹某買了貨車后,因沒有運輸經營資質,將涉案貨車掛靠在一家公司名下,之后雇傭白某當貨車司機,負責日常貨物運輸。
一天,白某駕駛涉案貨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身體受傷。經交警認定,白某在這起事故中無責。事后,白某申請工傷認定,當地人社局認定該公司對白某所受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公司一方不服,訴至法院,認為自己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原因在于自己與受傷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且曹某未以該公司名義對外經營而是自主對外經營、自負盈虧。
當地人社局認為,事故發生時,該公司是白某發生交通事故的涉案車輛的掛靠單位,應對白某所受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庭審過程】
法院經審理認為,白某受到的事故傷害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被掛靠單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情形,應認定由被掛靠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本案中,白某雖然與所掛靠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但是白某所受傷害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認定該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據此,法院對該公司的主張未予采納,判決駁回原告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法院一審判決,由被掛靠公司對司機白某所受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以案說法】
被掛靠公司擔責后有權追償
被掛靠公司與受傷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系,為何被判擔責?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戴婧婧解析了其中緣由——雖然《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但這只是一般情況,如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另有規定,那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時,不一定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掛靠關系便是其中一種例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對一般規定作了相應補充:存在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的情形時,被掛靠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并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
該案中,掛靠人不以被掛靠公司名義對外經營,被掛靠公司是否就不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如果個人掛靠了其他單位,但仍以個人名義對外經營,能否就此免除被掛靠人的工傷保險責任?答案是否定的。據法官介紹,從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障本質來看,工傷保險制度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強調對因工受傷的勞動者及其家人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與用人單位相比,勞動者往往處于弱勢地位,需要給予一定程度的傾斜保護。從被掛靠人權責對應的角度分析,掛靠人雖然不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經營,但是被掛靠人向掛靠人收取掛靠費,應與掛靠人共同承擔經營運輸的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被掛靠人此時承擔的是替代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案被掛靠公司承擔了白某工傷保險責任后,有權向作為實際雇主和受益人的掛靠人追償。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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