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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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糾紛中,經常會有同一債權同時存在 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保(抵押 / 質押)與第三人保證(人保)的情形。
那么,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是否應先就物保優先受償后保證人才擔責?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訴向某會、重慶某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與第三人提供保證并存時,債權人應當先就債務人物保優先受償,再由第三人承擔保證無效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也規定: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先物保后人保” 的適用場景與實務要點1. 適用前提(缺一不可)
- 同一債權同時存在:債務人自己的物保(抵押 / 質押)+ 第三人保證。
- 當事人無明確約定實現順序,或約定模糊、無效(如 “由債權人決定”)。
-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觸發擔保實現條件。
- 債權人先申請拍賣 / 變賣債務人的抵押物 / 質押物,以價款優先受償。
- 物保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就剩余債權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
- 保證人清償后,可向債務人全額追償,并可代位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擔保物權。
- 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甲以自有房產抵押(評估價 80 萬),丙為連帶責任保證人。
- 甲逾期未還,乙必須先拍賣甲的房產,獲 80 萬元清償。
- 剩余 20 萬元,乙才可要求丙承擔保證責任。
- 若乙直接起訴丙要求還 100 萬,丙可依據《民法典》第 392 條抗辯拒絕,法院應駁回乙對丙的全部訴請(或僅支持 20 萬)。
如債權人擅自處分抵押物、怠于行使抵押權導致擔保財產價值減損或滅失: 保證人在物保價值范圍內免責,僅對剩余債務擔責。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 408 條(抵押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抵押財產貶值,抵押人可請求減少擔保范圍)。
2. 物保因不可抗力 / 債務人過錯滅失
如地震、火災導致抵押物毀損,或債務人惡意處置: 保證人不能免責,仍需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物保風險由債權人 / 債務人承擔)。 例外:若物保滅失系債權人原因,保證人可主張相應免責。
周軍律師提醒:債務人自己提供物保 + 第三人保證的混合擔保,“先物保后人保” 是法定默認規則,保證人享有不可剝奪的順位利益。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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