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復雜多變的經濟往來中,債務清償的方式豐富多樣,以物抵債協議作為其中一種特殊形式。以物抵債協議是因為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對某物的物權來債權債務的一種操作。這種方式在加速債務清償、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備獨特優勢,不過其效力認定往往錯綜復雜,極易引發爭議。
網友咨詢:
如何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
尹譽強律師解答:
以物抵債協議要產生法律效力,首先得滿足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協議即為有效。
若抵債物存在產權糾紛,其權屬不清晰,會對以物抵債協議效力產生重大影響。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存在權屬爭議的以物抵債協議,通常會先審查爭議情況,若權屬爭議無法在案件審理中妥善解決,可能不會直接認定協議有效,而是待權屬明晰后再作判斷。
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若直接約定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特定物就轉移至債權人以沖抵債務,這種約定可能因違反禁止流質條款而無效。因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債權債務數額以及抵債物價值都處于不確定狀態,若直接讓債權人取得抵債物所有權,對債務人可能顯失公平。
![]()
尹譽強律師補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第四百二十八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尹譽強律師
北京大學法學專業畢業,碩士研究生學歷,并獲得國際工商管理MBA碩士學位,20多年的法律顧問從業經歷,曾先后擔任于世界500強企業中國民生銀行管理層、IT互聯網集團企業高管,曾任中國華商聯合會首席法律顧問并入選投資項目智庫專家組成員,20多年的法律糾紛解決經驗,擅長各種復雜疑難問題的解決,范圍包含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糾紛、婚姻家庭、公司法律顧問、知識產權糾紛、公司合規風控、房產糾紛、股權兼并和融資上市咨詢、不良資產處置、破產重組等金融類業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