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收到關于公眾人物鞠某某涉稅事項的實名舉報,次日便快速發布官方通報作出正式回應。通報明確,自2025年9月起,該局已多次收到同類舉報線索,經全面核查,未發現舉報所反映的涉稅問題;本次舉報屬已查結事項的重復檢舉,未提供新的有效線索,依法不予受理。這份24小時內出具的通報,迅速登上微博熱搜,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依法、據實向稅務部門檢舉稅收違法行為,是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民主監督權、參與社會治理的正當方式。但無憑無據的重復舉報,已然構成舉報權濫用,背離了公眾監督的初衷。作為照見違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探照燈”,舉報權絕不該被異化為肆意消耗行政資源、惡意傷人的“污名箭”。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公民享有檢舉權的同時,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為權利行使劃定了法定邊界:任何權利的行使,都不得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為代價。無據重復舉報,將本該用于查處真實稅收違法的公共執法資源,消耗在已被證偽的事項上,不僅無法實現監督的公共價值,反而會擠占真實違法線索的處置空間,從根本上動搖了舉報制度的公信力。
公眾人物,在經得起“聚光燈”審視的同時,也理應擁有不被無端污名化的權利。公眾人物的“公共屬性”,決定了其必須接受社會更嚴格的監督,需要適度讓渡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隱私空間。但這不意味著其可以被隨意潑臟水、無底線詆毀——名譽權、人格權作為每一個公民的法定基本權利,始終受到民法典的平等保護,不因“公共屬性”而被克減。無憑無據的重復舉報、惡意詆毀,與公共利益毫無關聯,本質就是民事侵權行為。
讒言傷善,青蠅染白。堅決遏制舉報權濫用行為,既保障公民正當的監督權利,也守住民事主體的名譽權底線。不讓無據舉報有生存空間,不讓惡意污名化有傳播土壤,才能涵養出真正健康的輿論生態。
上游新聞評論員 康磊 實習生 肖雅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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