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前后立墓碑,是一種寄托哀思、傳遞溫情的習俗。然而,承攬墓碑安裝工程的施工方因安全防護疏忽致人受傷事件時有發(fā)生。近日,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安裝墓碑引發(fā)的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判決承攬人與雇員按7∶3比例分擔責任。
2025年6月,王某欲為逝去的親人立碑,找到墓碑加工戶趙某,約定由趙某制碑并負責安裝。趙某連夜趕制墓碑,并雇請馮某及張某等人一同前往墓地施工,按每人每天150元結算報酬。后馮某和工友砌好墓碑碑座,等待吊裝。
同年6月30日上午,馮某駕駛吊機來到王家墓地。當天,馮某爬上吊機,將吊帶掛上墓碑,趙某操作吊機將墓碑緩緩吊起,準備安放。吊裝過程中,馮某用手扶著墓碑,防止其晃動。在墓碑即將落位之際,墓碑突然滑落,撞擊碑座后斷為三截,馮某躲閃不及,右手大拇指被砸傷。
事發(fā)后,馮某被緊急送往醫(yī)院治療,趙某墊付了3700余元醫(yī)療費。后經鑒定,馮某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
出院后,馮某與趙某就賠償問題多次協(xié)商未果。2025年9月,馮某將趙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2.6萬余元。
趙某辯稱,自己與馮某之間并非勞務關系,而是承攬關系。其認為自己只是將部分安裝工程交給了馮某,不應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處理。趙某表示,馮某作為長期從事墓碑安裝的從業(yè)者,在吊裝過程中違規(guī)用手推扶碑石,未盡到最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應對自身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將墓碑加工與安裝一并交由趙某完成,雙方構成承攬關系;趙某按日計酬雇用馮某等人干活,提供物料、組織施工,雙方形成勞務關系。
趙某作為組織者和吊裝操作者,在吊裝墓碑過程中未對捆扎位置進行充分安全檢查,也未對雇用人員進行必要安全教育,在墓碑未完全落定時即允許馮某手扶推行,導致事故發(fā)生,存在重大過錯。
馮某作為直接參與墓碑捆綁、懸掛吊繩的人員,未對捆扎點的安全性進行審慎判斷,在吊裝過程中提前手扶墓碑推行,未保持足夠的安全警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法院酌定趙某承擔70%的責任,馮某自擔30%的責任。
法院核定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后,扣除已付部分,判決趙某繼續(xù)賠償馮某各項損失共計21.4萬余元。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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