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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范》 的通知
財綜〔2025〕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財政票據監管,規范財政票據檢查工作流程,提升財政票據檢查工作水平,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等規定,我們對《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范》(財綜〔2009〕3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范》印發,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25年12月4日
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財政票據監管,進一步規范財政票據檢查工作,提升財政票據檢查工作水平,保證財政票據檢查質量,確保程序合法、行為規范、過程嚴謹、結果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檢查工作辦法》(財政部令第32號)、《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4號)、《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財政電子票據管理辦法》(財綜〔2024〕62號)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財政票據檢查,是指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為履行財政票據監督管理職責,糾正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對財政票據使用管理單位執行政府非稅收入及財政票據管理政策和制度情況進行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縣級以上財政部門依法組織實施的財政票據檢查。
第四條 財政部承擔中央單位財政票據檢查工作,指導地方財政票據檢查工作。省級及以下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財政票據檢查工作。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范的規定,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財政票據檢查,依法作出檢查結論或處理、處罰決定。
第二章 檢查內容及前期準備
第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計劃,結合日常監管、投訴舉報以及其他部門移送的問題線索,組織開展財政票據檢查。
第七條 財政票據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非稅收入項目和標準管理執行情況。
1.非稅收入票據使用單位領用和使用非稅收入票據所執行的文件依據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等違規收費或罰款和隨意減免緩停等問題;
2.取得的政府非稅收入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二)財政票據管理情況。
1.是否按規定辦理《財政票據領用證》,實際領用的財政票據名稱和數量以及開具項目是否與《財政票據領用證》記錄相符;
2.用票單位出現裁撤并改等情況,基本信息是否及時變更,是否及時申請作廢已申領的財政票據;
3.是否設置財政票據專用倉庫或者專柜,是否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是否建立財政票據登記制度,并設置管理臺賬;
4.財政票據各欄目填寫是否規范、準確、完整,票據填開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是否一致;
5.是否存在混用、串用、違規代開財政票據的行為;
6.是否存在使用財政票據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的行為;
7.是否按規定及時核銷已使用的財政票據,并妥善保管,保存期滿后,是否按規定申請銷毀;
8.是否存在擅自監(印)制或買賣、轉讓、轉借、涂改、偽造、變造、銷毀財政票據的行為;
9.是否存在滅失《財政票據領用證》或紙質財政票據現象,如有滅失,是否按規定及時聲明作廢,并向財政票據管理部門備案;
10.是否妥善保管數字證書,是否存在轉讓、出借數字證書的行為;數字證書如有遺失、變更或注銷,是否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11.是否向交款人交付財政票據。
(三)其他違反政府非稅收入和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財政票據檢查人員(以下簡稱檢查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資格;
(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三)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
(四)具有一定的調查研究、綜合分析和文字表達能力;
(五)財政票據檢查工作需要的其他條件。
根據財政票據檢查工作需要,財政部門可以聘請專門機構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檢查人員開展檢查工作。
第九條 檢查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工作紀律: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依法辦事,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的日常管理活動,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
(二)工作規范、勤勉盡責,根據檢查計劃按時、高質量完成檢查工作。
(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回避制度。
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檢查人認為檢查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可以要求檢查人員回避。
第十條 財政部門組織開展財政票據檢查,應當組成檢查組,并指定檢查組組長。檢查組至少由兩人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組長負責具體檢查工作的組織實施,對其他檢查人員的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并對有關事項進行必要的審查和復核。
第十一條 檢查實施前,檢查組應當熟悉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了解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結合檢查類型、檢查目的和檢查經驗,制定財政票據檢查實施方案。
第三章 檢查實施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實施財政票據檢查,一般應當于3個工作日前向被檢查單位送達財政票據檢查通知書。財政票據檢查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單位的名稱;
(二)檢查人員信息、聯系方式;
(三)檢查的依據、內容、方式和時間;
(四)對被檢查單位的權利告知;
(五)檢查單位公章及簽發日期。
第十三條 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向被檢查單位出示執法證件,并告知被檢查單位的權利、義務和檢查工作紀律等事項。
第十四條 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詢問有關情況,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詢問應當制作筆錄,并簽字或蓋章。
第十五條 檢查人員可以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并進行復制。
第十六條 根據財政票據檢查工作需要,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檢查人員可以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檢查組在實施財政票據檢查中,遇到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部門請示匯報。
第四章 檢查情況記錄
第十九條 實施財政票據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內容與事項予以記錄和摘錄,編制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人基本情況;
(二)檢查時間和地點;
(三)檢查人員情況;
(四)檢查情況摘要,即與檢查結論或者被檢查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有關的事項摘錄;
(五)附件的主要內容及頁數;
(六)復核意見;
(七)被檢查單位簽署意見并簽名(蓋章);
(八)其他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據。
檢查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編制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做到一事一表。
第二十條 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附件是指與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所反映事項相關的、必要的證明材料。可包括下列證明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賬簿、報表、憑證等資料的原件或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原件、復印件或摘錄件;
(三)檢查人員制作的與情況摘要所反映事項有關的表格和文字材料;
(四)其他與情況摘要所反映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附件應當由提供者逐頁簽名或蓋章,并按照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所反映事項內容順序編號。
第二十一條 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應當由檢查組組長復核并簽名,在確定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表述準確、附件完整之后,交被檢查單位簽署意見。若被檢查單位拒絕簽署意見,檢查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二十二條 經被檢查單位簽署意見的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不得增刪或修改。在形成財政票據檢查報告之前,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確有必要補充或修改的,檢查人員應當另行編制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并交被檢查單位簽署意見認定。
第二十三條 檢查工作結束前,檢查組應當就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被檢查單位存在的問題等事項,編制財政票據檢查征求意見函,發送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檢查組應當告知被檢查單位自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函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檢查征求意見函指出的問題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
第二十四條 被檢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檢查組應當進一步核查、取證,逐項進行認定,對存在意見分歧的,可通過要求被檢查單位進一步提供證據、咨詢專家等方式進行論證,形成書面意見,明確是否采納其反饋意見,并說明理由和根據。被檢查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書面意見或說明的,視為無異議,特殊情況可以延期。
第五章 檢查報告與復核
第二十五條 檢查組根據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檢查征求意見函、被檢查單位書面意見或說明、檢查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在綜合分析、歸類、整理、核對的基礎上,編制財政票據檢查報告。財政票據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檢查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被檢查單位執行政府非稅收入及財政票據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基本情況;
(四)被檢查單位存在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的基本事實及認定依據、證據;
(五)被檢查單位的意見或說明;
(六)檢查組對被檢查單位的認定意見及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建議;
(七)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項;
(八)檢查組簽名及報告日期。
檢查報告應當內容完整,語言簡練,表述準確,結構合理,層次清晰,格式規范。檢查組組長應當對檢查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 檢查組應當于檢查結束1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報送檢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批準提交財政票據檢查報告的時間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七條 檢查組在提交財政票據檢查報告時,應當一并提交財政票據檢查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以及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財政票據檢查復核制度,指定內部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檢查組提交的財政票據檢查報告以及相關材料予以復核。
復核人員與被檢查單位或者檢查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九條 負責復核的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政票據檢查報告以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復核:
(一)檢查事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證據是否真實、充分;
(三)檢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認定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依據是否適當;
(五)提出的行政處理、處罰建議或者移送處理建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復核的事項。
有關職能機構或者專門人員對財政票據檢查報告復核后,應當提出復核意見。
第三十條 財政票據檢查報告與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財政部門應當責成檢查組進一步核實、補正有關情況或者材料;必要時,應當另行派出檢查組,重新實施財政票據檢查。
第六章 檢查結果處理
第三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財政票據檢查報告和復核意見進行審定后,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對未發現有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的被檢查人作出檢查結論;
(二)對有財政票據違法違規行為的被檢查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
(三)對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移送。
根據財政票據監督管理工作需要,財政部門可以將處理決定有關事項函告被處理當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并提出加強財政票據管理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財政票據檢查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財政票據檢查工作結束后,財政部門應當做好財政票據檢查工作相關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根據本規范制定具體規定,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規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6月20日發布的《財政票據檢查工作規范》(財綜〔2009〕38號)同步廢止。
附件下載:
附件1 財政票據檢查通知書(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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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財政票據檢查情況記錄表(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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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財政票據檢查征求意見函(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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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財政票據檢查報告(基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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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ND —
?本文由審計之家(ID:shenjizhijia) 整理發布,素材來自:財政部官網、榕樹碼頭。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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