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起,《婦女權益保障法》經全面修訂后正式實施,此次修訂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同時完善政府相關保障措施,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這對進一步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改善婦女發展環境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本文將分析、總結新法的7大亮點,歡迎大家留言討論。
亮點一:媒體報道涉婦女事件應客觀適度
近年來,網絡暴力層出不窮。當社會熱點事件發生后,針對女性的“污名化”報道使得網絡暴力更加猖獗。入選2020年度全國十大法律監督案例的“杭州女子取快遞被誹謗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小吳到樓下取快遞時,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視頻。郎某隨后與朋友何某“開玩笑”,編造聊天內容發至微信群。通過不斷轉發,謠言在互聯網發酵,而編造的聊天截圖演繹出“少婦出軌快遞小哥”的故事讓小吳深受其害。
針對這一社會現象,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就要求新聞媒體在報道新聞事件時,應當客觀、適度,發布報道之前應當先核實消息來源的真實性,以官方發布的權威信息為準,同時要注意保護婦女隱私,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
亮點二:首次明確住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在實踐中,強奸、猥褻、泄露婦女隱私、拐賣婦女等違法犯罪行為往往多發于賓館、酒店等場所,而住宿經營者則最易發現此類行為,如果能夠采取相應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預防和制止犯罪的發生。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住宿經營者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未履行報告等義務的,依法給予住宿經營者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可以說,新法的此項規定給予了外出住宿女性更多的安全感。
亮點三:生育手術須經婦女本人同意
“保大還是保小?”無論是生活中還是影視劇中,一些醫院在實施生育手術或其他與婦女相關的特殊醫療行為時,通常將丈夫或者婦女的其他親屬列為手術風險告知書的知情同意人。但在新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后,如婦女本人清醒、可獨立決擇,那么醫生應該尊重本人意愿,由本人進行決定。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明確提出,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亮點四:限制生育不得作為聘用條件
職場性別歧視已經不是一個新鮮話題,近年來,女性是否結婚、是否生育已然成為了用人單位招聘的一項重要考量標準,有相當比例的女性在面試時遭遇過歧視。
針對這一現狀,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除了招聘環節,新修訂法律還新增了第四十九條,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此舉實現全過程勞動保障監察,增加了保障力度。
亮點五:人身安全保護令再“升級”
近幾年,因為追求不成或分手導致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案件屢見不鮮,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提出,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此規定將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范圍從婚姻關系擴大到戀愛、交友關系當中,加強了對婦女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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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六:拓寬性騷擾維權渠道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對性騷擾的概念進行了界定,第二十三條明確指出,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在此之前,《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僅對禁止性騷擾作了概括性規定,而修訂后則進一步完善了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如對性騷擾的方式作出列舉式規定,這意味著將其區分為若干種類型,包括言語性騷擾、文字性騷擾、圖像性騷擾、肢體性騷擾和其他性騷擾,并且對婦女維權的途徑作出了較為細致的規定,明確婦女可以采用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種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針對于發生在校園里和職場里的性騷擾行為,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了學校和用人單位防范、制止性騷擾的職責,進一步降低性騷擾的發生幾率,拓寬了婦女維權途徑。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展。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也就是說,不論是中小學校,還是大學,2023年起所有學校的規章制度中都應當要有包含預防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工作制度的內容。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條則詳細列舉了八條措施來指導用人單位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包括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亮點七:新增公益訴訟、支持起訴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一)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或者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
(二)侵害婦女平等就業權益;
(三)相關單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五)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情形。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
新法規定的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單位支持起訴等救濟手段,不僅給受傷女性以心理安慰,更以第三方介入的方式正面打擊了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惡劣行為,通過法律手段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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