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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劉某系某公司程序員,負責為該公司研發可供購物的平臺,經公安機關初步調查,該公司有利用網站以“話費慢充”的形式為涉詐設賭犯罪團伙進行洗錢活動的重大嫌疑,含當事人在內的30余名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
受當事人家屬委托后,煦濱刑辯團隊在偵察階段多次會見當事人,根據會見情況及證據,結合事實從“主觀明知的認定”、“工作內容與犯罪活動的關系”、“組織分工的作用”等角度論述辯護意見,向偵查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
偵查機關審查后決定對劉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該案取得階段性辯護效果。
二、可能面臨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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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辦案過程
煦濱刑辯團隊受當事人委托后,第一時間前往異地對在押的劉某進行會見,通過會見過程對案件事實的梳理,團隊律師發現本案中劉某對于幫信的主觀認知極低,雖然實踐通說認為幫信罪行為人的主觀明知是概括的明知,即網絡黑灰產業鏈下游環節的行為人在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或支付結算等幫助行為時,僅籠統地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涉及信息網絡犯罪,模糊地認識自己是在為某項犯罪活動進行幫助即可認定為主觀層面存在故意,但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劉某作為一名僅僅入職幾個月的公司技術人員,每天的工作內容是按照領導的安排進行技術研發,其對自己所參與研發的工作被不法分子利用是絲毫不知情的,作為一名通過招聘廣告進入公司的技術員工,也不可能知曉公司高層的運營內幕。
同時在辦案律師對于案件事實深入挖掘后發現,當事人劉某主持參與開發的部分項目,尚未完全推出使用,僅僅是內部用于測試使用,在一個有組織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即使認定劉某在該共同犯罪中發揮了一定的作用,其作用也是極低的。而該部分事實公安機關并未掌握。
團隊律師對上述事實梳理分析后,第一時間與辦案人員進行了聯系溝通,對于當事人劉某的各項情節及主觀認知著重分析并提交了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及辯護意見。尤其是對于劉某的案件事實的參與度以及對案情的了解程度深入展開說理,打消了偵查機關因為有部分同案人未到案,證據未完全固定的顧慮,成功為當事人取得取保候審的結果,當事人在被羈押二十余日后重獲自由,該案也取得階段性辯護效果,為后續辯護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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