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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規定》并公布。
《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了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主體實施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的義務和方式,明確了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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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哪些環節適用于該《規定》?
《規定》所稱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是指通過全省統一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統,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依法采集、留存、傳遞、應用生產經營相關追溯信息,實現規定類別、品種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來源、去向、問題可追溯的活動。
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對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以及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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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明確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追溯食品出廠前,如實錄入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以及采購該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追溯信息。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在追溯食用農產品交付給采購的生產經營者前,如實錄入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以及采購方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追溯信息。
屠宰企業應當在納入追溯品種目錄的畜禽產品交付給采購的生產經營者前,如實錄入畜禽產品的檢疫證明、規定畜禽品種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以及采購方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追溯信息。
下列類別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按照《規定》實施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管理:
糧食加工品,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調味品,水產制品,肉制品,薯類及膨化食品,冷凍飲品,方便食品,乳制品,酒類,蔬菜制品,豆制品,蜂產品,特殊膳食食品;
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種植業產品、畜牧業產品、水產品;
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類別的食品。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農業農村等部門在前款規定的追溯類別范圍內,按照區分風險程度、分步推進實施的原則編制具體追溯品種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納入前款規定追溯品種目錄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以下分別稱追溯食品、追溯食用農產品。
下列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開展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
食品生產企業;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屠宰企業;
從事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內的經營者;
商場、連鎖超市(便利店、生鮮店)以及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
特大型和大型餐飲服務經營者以及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省農業農村等部門明確前款規定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具體范圍,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鼓勵未納入追溯主體范圍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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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經營者應當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農產品進貨后二十四小時內,通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接收確認供貨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貨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應當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農產品進貨后三十六小時內,如實錄入供貨者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下列追溯信息:
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
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質量安全合格證明、畜禽產品的檢疫證明、規定畜禽品種的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進口食品和進口食用農產品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
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經營者應當在追溯食品、追溯食用農產品交付給采購的生產經營者后二十四小時內,如實錄入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或者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以及采購方的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追溯信息。
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用下列方式準確、規范、完整錄入追溯信息:
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批發經營者通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直接錄入,或者將其自建的數字化追溯系統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對接導入;
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屠宰企業通過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直接錄入,或者將其自建的數字化追溯系統與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管理系統對接導入;
無法按照前兩項方式直接錄入或者對接導入的,采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提供的其他方式錄入。
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品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可以由其總部統一錄入或者接收確認追溯信息。總部應當將配送清單及相應追溯信息推送至所屬各銷售門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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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要求
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中追溯食品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追溯食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追溯食用農產品相關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消費者可以通過掃描追溯碼進入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查詢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承諾達標合格證、檢疫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追溯信息;
認為食品或者食用農產品質量不合格的,可以通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統投訴、舉報或者提出抽檢建議,相應處理結果、抽檢結果應當及時向消費者反饋。
《規定》強調
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要求錄入、接收確認追溯信息或者錄入虛假追溯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漁業)、林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相關規定,未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展示追溯碼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各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食品安全數字化追溯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來 源:浙江發布(本內容版權歸原發布機構和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權,請聯系我們,謝謝!)
編輯:王語嫣
一審:應悅
二審:羅獻超
終審:陳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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