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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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經常有原告拿著生效法律文書到法院申請執行,但是被申請人卻提出異議稱執行時效已過,請求法院駁回申請人的強制執行申請。此種情況人民法院會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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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執行時效指債權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期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二、申請執行期間從什么時候開始起算?
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申請執行期間的中止、中斷事由有哪些?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
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四、超期申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法官提醒
在收到生效法律文書后,如果被告沒有按時履行生效文書中確定的義務,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不要以為手握生效文書就萬事大吉,否則,將承擔無法強制執行的不利后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來源:平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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