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有這么一件勞務合同糾紛,原告找被告要工錢。案子上來后,助理看了看卷,又打電話和原告了解了一下案情,覺得原告勝訴的概率不太高,人又在外地,想勸他撤訴,沒想到被告非常執拗,堅持認為自己證據很充分,堅持要起訴,堅持要坐火車過來開庭,助理無奈,安排了庭審,助理順便問道,你交訴訟費了嗎?原告說還沒交,助理立刻對他說,你先別交,先過來開庭,開完庭你再交,原告依舊執拗,堅持要馬上掃碼繳費,助理好說歹說才勸住他。
開庭那天,被告罕見地出庭了,法庭上我先組織雙方交換證據,發現雙方就被告支付的款項數額并無爭議,只是對其中一筆款項的性質有爭議,我然后拿著計算器幫著原、被告算賬,算到最后發現被告確實基本把工錢都付了,原告的訴請存在計算錯誤,至于有爭議那筆款項,原告沒有什么證據可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庭審進行到這了,原告雖然依舊執拗地堅持自己的訴訟請求,表示絕不撤訴,但實際上語氣明顯不夠堅定。庭審結束后,我們把原告單獨留下來,曉以利害,考慮到原告執拗的脾氣,助理暗示他如果訴訟費還不繳納的話,過了期限仍未繳納本案按撤訴處理,你除了火車票也沒有其他的損失,原告聽了點點頭,表示聽懂了。
感覺這個案子結案的關鍵點,是助理提前預判案情讓原告暫緩繳納訴訟費。
進法院之后,先是在立案庭,然后是辦公室,后來又去民事庭,訴訟費應該怎么收取始終是大家討論的話題,立案時是全收、減半收還是暫時先不收?真的是各有利弊,反復變化。
如果趕上可以讓當事人撤訴的案子,那么真的是希望一開始別收訴訟費,勸當事人撤訴的一個關鍵點是讓當事人覺得沉沒成本比較低,撤訴應當是減半收取訴訟費,如果當事人尚未繳納訴訟費,那么勸說當事人撤訴的難度就比較低,如果這個案子當事人已經交完費,然后又請了律師,對于當事人來說,訴訟費+律師費就都是他的沉沒成本了,就這么撤訴心理上很是不甘心,做工作的難度就比較大了。
其實很多法院實行的訴前調解制度起到了立案但先不收訴訟費的實際效果,但各家法院政策不一,比如我工作的法院實行訴前調解的案件范圍比較小,大部分案子進了法院后都正式立案并收費,所以很少能遇見案子分下來當事人還沒交費的情況。
有的法院立案時收全費,好處是一次到位,壞處是退費比較麻煩,給助理增加了工作負擔。很多案件原告在立案階段并沒有提供銀行賬號,案件審結后退費時需要原告提供,麻煩不說,很多原告提供的賬號還是錯的。
前些天我之前的一位助理告訴我,有一回讓一個案件的原告提供銀行賬號,結果原告提供的賬號里有字母b,她提示原告賬號是不是錯了,原告反復表示絕對沒有錯,就是b,助理覺得自己財力有限很少和金融機構打交道大概是孤陋寡聞了,嗯,法院人經常會有這種不自信,于是就把賬號報給了財務部門,沒多久財務部門反饋賬號錯誤,助理再聯系原告,原告堅持說賬號絕對沒有錯沒錯,我照著銀行卡念的,你這么問是在侮辱我的智商,如此折騰幾輪,后來原告才承認自己確實把賬號報錯了,儲蓄卡上的賬號都是直線條的數字,6 和b確實有點像......
這么看呢,收半費是相對折中的方案,畢竟目前法院大部分案子都是簡易程序結案的,收半費恰好是最優解。不過據我觀察,隨著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法院對于審限管理的日益規范,今后正式立案案件轉普的概率應該會不斷提高,對于這些案件的原告來說,兩次繳納訴訟費也是不大不小的麻煩。
魔鬼在細節之中,類似訴訟費應當怎么收這類的問題,才是只有在一線工作的人才會實際關心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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