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格韜近年來在金融犯罪領域,深度鉆研,聚力篤行,精雕細琢,取得了難得的成績。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主任楊紅偉律師就某全國性銀行某支行整體涉案百億,理財交易回執涉案三十億方某某(化名)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進行辯護,成功為方某某去掉兩金融票證犯罪。
◆ 背景
某全國性商業銀行某市支行行長張某某(化名)指使柜臺員工使用偽造的理財交易回執套取共計幾十億資金,再將套取出的資金通過偽造的承兌匯票通過市場進行流通以賺取利潤,來彌補其此前挪用的專項資金幾千萬元虧空,因承兌匯票資金未追回,導致案發,整體涉案金額百億。原銀保監會對涉案12家銀行,總計罰沒近3億元。
◆ 逆境而上,成功辯護去掉兩金融罪名
楊紅偉律師在本案由某中院一審認定方某某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后,某省高院二審審查快結束后介入,楊紅偉律師指出理財交易回執不屬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五大票證形式之一。由于全案存在事實不清的問題,全部案件被某高院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后,方XX罪名被公訴機關變更增加為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及其他罪名。
在發回重審后的一審中,楊紅偉律師根據基本的相關法律規定和金融基礎知識,經過數十次查閱大量資料和審慎研究,進行了形式、類別、性質上的分析,明確指出理財交易回執不屬于不屬于偽造、變造金融憑證的“銀行結算”憑證,也不屬于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五大票證形式任一。最終,合議庭認定方某某不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和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金融犯罪辯護的前提對金融交易的邏輯和正當性的準確理解
金融犯罪辯護,作為刑事辯護領域的一個重要藍海,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復雜性和專業性,這不僅需要深入理解金融交易的內涵、模式和邏輯,還需要基于現實反復研究金融交易的正當性,同時需要對所涉商事、行政、刑事法規,對相關金融犯罪的基本要旨、邏輯和適當性進行全面的梳理、研讀、分析,才能確定一個金融行為在形式上是否構成犯罪,在實質上是否應當通過刑罰手段對一項犯罪嫌疑行為予以矯正。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