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21年5月份的工資為試用期工資1600元,明顯低于該年度時間段內的長海縣1810元/月的最低工資標準,故采用1800元/月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現有證據無法得知姜某某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間的工資,故姜某某實際獲得的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標準計算,則該階段姜某某的月工資標準為4822.53元{[(8234元/月?7個月+8949元/月?4個月)?60%+1810元/月]÷12個月}。
原告(并案被告):長海縣小長山島鎮億達房屋維修隊
被告(并案原告):姜某某
2021年6月1日姜某某到億達房屋維修隊從事力工工作。
2021年6月2日,億達房屋維修隊與姜某某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 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6月20日,試用期工資1600元,姜某某從事建筑力工工作,日薪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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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5日,姜某某在工作中受傷,致左側內踝骨折、左側踝關節扭傷。
2021年7月5日,姜某某經長海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 工傷 。
2021年11月19日,姜某某經大連市勞動能力委員會鑒定:傷殘 十級 。
本院認為,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應當參加而未參加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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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億達房屋維修隊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為姜某某參加工傷保險,現姜某某發生工傷,則億達房屋維修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姜某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停工留薪期工資,通過申請人提交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和工傷初次鑒定結論書,根據《大連市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和《大連市職工停工留薪期目錄》(大人社發【2015】251號)S82.5的規定,姜某某的停工留薪期應為4個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億達房屋維修隊應當支付姜某某 停工留薪期工資 8400元。
關于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姜某某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應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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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姜某某是2021年6月5日發生工傷事故,其受傷前12個月的起止時間為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2021年5月份的工資為試用期工資1600元,明顯低于該年度時間段內的長海縣1810元/月的最低工資標準,故采用1800元/月的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計算。
現有證據無法得知姜某某2020年6月至2021年4月間的工資,故本院按照姜某某實際獲得的工資報酬不低于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標準計算,則該階段姜某某的月工資標準為4822.53元{[(8234元/月?7個月+8949元/月?4個月)?60%+1810元/月]÷12個月}。
因此,億達房屋維修隊應當向姜某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3757.71元(4822.53元/月?7個月)。【 ( 2022)遼0224民初412、4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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