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研究:現行房屋被征收與補償程序中,被征收人對相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不服的,能否提起行政復議,以及哪些行為屬于可以復議的行政復議范圍。
一、房屋征收部門進行房屋調查認定登記行為
不屬于復議范圍。
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行政復議法》第二條明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才能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此,房屋調查認定登記行為系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的程序性、階段性行為,不是最終行政決定,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也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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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市、縣級人民政府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因此,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同樣系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的程序性、階段性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三、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征收補償方案
不屬行政復議范圍。
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此,此時公布的征收補償方案并不是一個直接、最終對被征收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征收補償方案公告并征求完被征收人的意見后,才能作為征收補償方案的標準。因此,單就征收補償方案公告而言,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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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決定
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五、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告房屋征收決定
不屬于復議范圍,特殊情況除外。
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因此,公告系公示告知行為,對被征收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一般而言,行政機關作出一個行政行為,需要向行政相對人送達才能生效,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行政相對人人數眾多時,法律規定以公告作為對行政行為進行送達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是行政行為而非公告,不符合《行政復議法》第二條之規定,因此不屬于可復議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政機關在發布公告之前并未單獨作出行政行為,那么公告除了是公示送達方式之外,同時也是行政行為本身的載體,對房屋所有人的權利產生實際影響,此時公告應具有可復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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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
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十三)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訂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行政協議;”
因此,對于不依法訂立補償協議或認為補償協議無效、違法、遺漏法定補償內容,或認為補償義務主體未依約履行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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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縣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如不服該補償決定,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提起行政復議。
八、行政機關的強制搬遷行為
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理由:《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由此可知,行政機關對征收補償房屋的“強制搬遷”沒有強制執行權,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行政機關越權實施強制執行,當事人便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實施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提起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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