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戀愛期間的紅包、轉賬等,通常會被認定為表達愛意、維系感情的財產贈與。在雙方未能締結婚姻、一方主張返還財產的情況下,一般需證明該贈與屬于附結婚條件的贈與才能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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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是一種包含強烈感情因素的贈與,因此,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會考慮給付財產的數額,還會本著善良愿望、誠實守信等法律原則,結合錢款用途、交往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與消費水平等因素綜合分析。
在實踐中,若雙方戀愛關系存續時間較長且共同居住、共同生活,且一方能夠證明轉賬的款項系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開支、消費等,而另一方不能充分證明單次數額較大轉賬的特定用途也不能證明轉賬系基于附結婚條件的贈與,則法院會認定轉賬系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的自愿贈與行為,不予支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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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部分案件中,一方會以借款、不當得利等為由向另一方主張返還。戀愛期間錢款財物往來的性質有多種可能,如表達愛意的贈與、彩禮、共同生活消費費用、借款等,分別對應不同的法律關系、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對于一般的小額錢款財物,如果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是借款,通常應視為戀人之間的贈與,無需返還。而對于大額錢款財物,若不存在特定條件或目的,則不應被視為一般贈與,應予以返還。特別是當錢款被定性為彩禮時,若婚姻目的無法實現,贈與人有權要求返還。當然,是否“大額”,應綜合雙方經濟收入、消費水平等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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