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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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規定了,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那么怎樣證明夫妻雙方已經分居滿二年讓法院判決離婚呢?
通常情況下,能夠證明夫妻分居的常見證據大概有以下幾種:
(1)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分居書面協議,最好是書面的,口頭協議須對方承認;
(3)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最好保留郵寄憑證;
(4)雙方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能證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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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
1、分床不分房,一般不屬于分居。
2、異地居住,不一定是就是“分居”。
地理意義上的異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說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是以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而不存在性生活為前提,如果只是因為就業、學習等的原因并不在一個地方生活,不構成“分居”。
3、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必須滿兩年,時間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分居必須是持續的,不能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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