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母親名下有三間房子,2012年我母親手寫遺囑一份并進行了公證,內容是老二老三各擁有一間房子。2017年我母親又在老大家里立遺囑一份,錄音一份,委托書一份,內容是老大擁有三間房子。這份遺囑建立時沒有見證人,只有受益人在場。請問最后這份遺囑有效嗎?我母親于2021年去世,這三間房該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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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遺囑所立時間期間的法律規定,這三間房子的繼承應當以2012年的公證遺囑為準。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你母親的第二份錄音遺囑沒有見證人。根據遺囑訂立時有效的《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你母親的這份錄音遺囑在法律效力上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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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兩個遺囑都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前所立,即使錄音遺囑形式合法或者立有自書遺囑,都應當適用于當時的《繼承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在這種情況下,仍然要以公證遺囑為準。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后,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來源: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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