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A公司每月向賴某的內部辦公APP上提供400元的餐補,賴某可自行使用該餐補。2022年底,賴某從A公司離職后,A公司將賴某在內部辦公APP上剩余的1800元餐補鎖定并清零。賴某向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從內部辦公APP中清零的餐補余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費用。
賴某認為餐補余額系賴某應得的資金收益,在員工離職時理應歸員工所有,公司并未給員工合理的消費時間,即鎖定該賬戶并強制清零,故該費用A公司理應支付給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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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認為無需支付餐補余額。因為存于其內部辦公系統中的餐補余額屬于公司給予在職員工的午餐福利,員工在職期間可通過辦公系統自動訂餐,或者購買相關物品,并不能取出兌換為現金,餐補并非事先約定的福利項目,亦不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工資報酬,A公司沒有支付賴某餐補余額的義務。
仲裁支持了賴某的仲裁請求,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無需支付餐補余額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等費用。
法院審理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關于“勞動報酬”的約定未包括餐補,A公司的工資條中亦無“餐補”的項目。在案證據不能證明案涉餐補系A公司應向賴某支付的固定工資部分,餐補是否發放以及發放多少應屬A公司用工自主權的范圍,同時,案涉餐補的消費系通過A公司的內部消費系統實現,而非轉賬至賴某自己的銀行賬戶,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未被實際消費的餐補的所有權已歸屬于賴某,故A公司對未被實際消費的餐補余額進行處置,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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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法院判決A公司無需向賴某支付餐補余額1800元。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本案中,用人單位僅通過內部辦公APP給予在職員工餐補,并享有劃扣清零餐補的權限,說明這些餐補的所有權本質上仍屬于用人單位,員工僅在在職期間享有使用權,離職時用人單位將餐補余額進行清零等處置,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范圍。
法院充分考慮和衡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利益,準確把握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與法定義務的界限,不將案涉餐補等超出勞動合同約定的額外福利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同時,亦鼓勵用人單位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增設員工福利。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系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于工資:
(一)社會保險費;
(二)勞動保護費;
(三)福利費;
(四)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
(五)計劃生育費;
(六)其他不屬于工資的費用。
來源:前海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者:趙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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