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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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報警后,交警會根據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情況,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如果你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結果不服,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1條、72條之規定可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1條規定,對同一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只有一次復核機會。但是現實中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復核結果大部分是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這就導致雖然經過復核后,當事人仍然不服,而且對該復核決定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這時當事人如何對自己的合法權力進行救濟呢?
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防止錯案發生或者使錯案能夠得到及時糾正,保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的公信力,如果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不服,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103條的規定提起執法監督程序。
既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均不能反映事故的客觀實際,只要當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決定書》)是錯誤的,就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督查部門進行反映,而上級公安機關督查部門就有義務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對查實的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法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紀或者錯誤的決定進行督查和處理,從而使得《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和《復核結論》得到及時糾正。同時上級公安機關督查部門對因錯誤執法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相關法條: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71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復核申請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復核申請應當載明復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復核以一次為限。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103條:?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可以依法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現場督察,查處違紀違法行為。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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