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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4日,當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1票搬運車,申報數量為18輛,申報總價為4806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8704109000。經海關查驗,發現該票貨物實際為全地形搬運車,應歸入商品編號8704310000項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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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全地形搬運車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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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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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將“全地形搬運車”按照8704.10非公路用自卸車歸類,而子目8704.10注釋規定,全地形搬運車不符合子目8704.10自卸車的特征,原因如下:
1.車身設計和材料:全地形搬運車沒有自卸車那種高強度鋼板和保護駕駛室的設計。
2.駕駛室結構:全地形搬運車的駕駛室不是半寬式。
3.懸架系統:全地形搬運車有懸架系統,而自卸車沒有。
4.使用場景和設計目的:全地形搬運車設計用于多種地形和更廣泛的使用區域,與自卸車的特定區域和有限速度不同。
5.輪胎和車重比例:全地形搬運車的輪胎設計和車重比例與自卸車不同。
6.加熱功能:全地形搬運車通常沒有自卸車的廢氣加熱功能。
因此,全地形搬運車應歸類于商品編號8704310000,而非8704109000。
綜上當事人出口貨物,品名、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法行為,依法應予處罰。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并在海關發現違法行為之后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之情形,同一違法行為同時具有多個從輕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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