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賓市女商人周敏,通過特殊手段取得批文,伙同律師羅和輝進入看守所,逼迫高縣興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興盛公司”)100%股權代持人張傳忠、實際出資人劉良彬,以“零元對價”將其持有價值過億的100%股權,轉讓給周敏等人的合同確認之訴再審,于9月23日,繼續在宜賓市中院的二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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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5月20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的(2024)川民申377號裁定書認為,案涉《合作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對于合作經營的權利義務的基礎性安排,故原二審裁定“張傳忠與周敏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張傳忠與李遠蘭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基于此,高院裁定:指令宜賓市中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執行。
2024年8月12日,張傳忠、周敏、李遠蘭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在宜賓市中院開庭再審。當天,法庭對全案相關法律事實進行了梳理。周敏方沒有提交新證據;劉良彬方提供了幾份新證據,其中包括翠屏區檢察院原檢察官王生東,為羅和輝批示的會見條子。該條子,成為周敏采用不法手段取得劉良彬股權的又一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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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東的批條
值得指出的是,周敏此舉,在一、二審判決中,被法院認定為“惡意串通”,非善意取得劉良彬的股權。
2024年9月23日,本案二次開庭。
根據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的約定,周敏應對攪拌站的后續建設、運營全額進行出資。而周敏與劉良彬,在此后的合作中,產生糾紛的爭議核心,就是前者實際出資存在虛假成分,比如違反約定用公司資產進行抵押擔保、集資、非法出售公司股份等嚴重的財務問題、違約問題,其行為甚至已涉嫌經濟犯罪。
故此,本案再審的二次開庭,法庭調查的重點聚焦在周敏與張傳忠(劉良彬100%股權的代持人),在2010年8月3日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之后,周敏實際對案涉攪拌站的出資以及部分款項的去向等問題上。
庭審中,周敏稱,自雙方簽訂協議之后,其自籌資金對攪拌站的投資包括:基礎設施400多萬元;生產線設備、泵車等;人工及辦公設備三部分。
周敏稱,其中的基礎設施400多萬元工程,由劉良彬的金良建司建設,錢付給了金良建司;生產線、泵車是按揭購買的。
對此,劉良彬辯稱:基礎設施的工程款項并沒有入賬金良建司,而是支付給各個班組;還有,400多萬元的工程款不是周敏自有款項支付,而是在攪拌站運營之后,才從興盛公司的利潤、私自出售公司的收益及集資買車的款項中予以支付。
圍繞周敏謊稱的出資問題,劉良彬提供的證據顯示,周敏自簽訂協議的第三天開始,到案發后,就在各個環節,采取各種手段、連環套路,套路公司資產。
事后,高縣警方查實的證據顯示,在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的第3天,周敏與其兄長周述良分別以興盛公司擔保按揭的方式與中聯重科簽訂了8份合同,購置了合同金額數千萬元的設備(目前該批設備去向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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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僅剩的破舊設備
還有,周敏述稱以員工福利集資,掛靠興盛公司戶頭,建立公司運輸隊的方式,收取約275萬元后,又以興盛公司擔保按揭的方式購置了12輛水泥罐車,其中的1輛罐車以“回扣”的方式,登記在李華平名下。然而,在275萬元的款項支付了約2成首付款之后,剩余的款項又去向不明。
不僅如此,劉良彬還發現,早在2010年8月,周敏等人剛與劉良彬簽訂合作協議時,就開始對外聲稱是興盛公司的股東,向社會不特定人群明碼標價出讓興盛公司的“股權”,獲利約300萬元。
由于當天法庭調查的事項中,涉及周敏自稱的1200萬元的出資均沒有提供證據,故在庭詢時,要求周敏方在5個工作日內,就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相應的證據,包括工程款的支付憑證、設備的首付轉賬憑證、按揭還款記錄、記賬憑證等證據。
庭審結束后,劉良彬補充提出,周敏涉及的問題,比當庭詢問的更多、更為復雜,其中,在攪拌試運行期間,對外預收貨款,約2、3百萬元去向不明;運營初期,企業產生的數百萬利潤去向不明;初期公司對外采購,應付的材料欠款約數百萬元去向不明;2010年8月至2016年中旬,公司有數億元營業款去向不明;2016年中旬至2022年,法院調查查實的公司營業收入有4億多元,被周敏等人經公賬轉到私人戶頭后,具體去向不明……
更為惡劣的是,周敏在劉良彬快要獲得自由的2020年,以環保不達標為由,關掉了興盛公司,又在距離興盛公司直線距離不到4公里處,以李華平侄兒杜某的名義成立了一家商品混凝土公司。為此,劉良彬斥責道,為什么不將興盛公司搬遷過去?其目的就是,只有關閉興盛公司,才能在同一區域成立另外一家商品混凝土公司。
庭后,劉良彬表示,當天開庭法官的調查、詢問都很認真、很詳細,抽絲剝繭地還原了案件的真相,相信本案會有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
據了解,本案將在周敏提交相關的出資“證據”后,擇日再次開庭,對周敏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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