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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視頻中可以清晰地看到,陳先生落入了下方的海綿池中,大約過了十幾秒的時間,他才從海綿池中探出頭來,隨后又伸出手,讓站在池邊的男子幫忙拉自己上去。之后,他先是坐在椅子上,用手捂著腰部試圖站起來,緊接著又一下坐到了地上,整個過程中,陳先生的樣子都看上去非常難受、吃力。
以往,我們在類似的場景中,看到的多是玩家們成功后的喜悅和興奮,而陳先生的這次意外,無疑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在游樂活動中,哪怕是看似安全的設施,也可能隱藏著未知的風險。
當時的陳先生還不知道,這一跳,竟然造成了自己“胸椎骨折”,構成九級傷殘。娛樂活動玩出意外誰該擔責?
在蹦床意外中,責任歸屬主要取決于以下幾個因素:
- 經營者或管理者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監護人的責任:對于未成年人參與蹦床活動時發生的意外,監護人是否盡到監護職責也是一個重要考量因素。
- 具體情境下的責任劃分:在某些情況下,如果能夠證明蹦床樂園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如缺乏必要的警示標識、安全培訓不足或現場沒有足夠的工作人員監督),則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此外,如果是因為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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