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高法2024年發布的養老【糾】紛典型案例三,這里來簡要介紹。
本案明確“直接侵權人承擔主責+過錯方承擔補充責任”的裁判規則,避免安全保障義務被濫用為“兜底責任”,對公共場所的責任認定,具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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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493,失智老人行兇致人死案
本案是高法2024年發布的養老【糾】紛典型案例三,這里來簡要介紹。
本案明確“直接侵權人承擔主責+過錯方承擔補充責任”的裁判規則,避免安全保障義務被濫用為“兜底責任”,對公共場所的責任認定,具有示范意義。
一、案子簡介
2021年,某老年公寓發生一起悲劇性案件,同為該公寓養老人員的七旬尹某與七旬唐某,因生活瑣事發生肢體沖突。日后,唐某趁護工短暫離崗之機,從房間內取出一根裝修遺留的鐵棍,在尹某午睡時擊打其頭部致其當場死亡。經司法鑒定,唐某案發時存在器質性智能損害(癡呆),被認定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案子在審理期間,唐某因病死亡,案件終止審理。尹某的繼承人遂將老年公寓及唐某的繼承人訴至【法】院,要求民事賠償。
法庭經審理認為,唐某作為直接侵權人,雖因死亡終止刑事責任追究,但其民事賠償責任仍須在遺產范圍內承擔;
老年公寓未及時清理裝修遺留的鐵棍等危險物品,且未對智力障礙老人采取專人監護措施,未盡到防范、維護的基本安全保障義務,被判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二.案子的警示
本案因第三人行為造成養老人員的損害,侵權責任首先應由第三人承擔,但是如果養老機構疏于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養老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在司法上稱為權責匹配原則的責任劃分。但補充責任也并非是無限兜底責任,本案判決30%的補充責任,是鑒于公寓疏失雖非直接致死原因,但鐵棍獲取便利性客觀上降低了行兇難度,故按“原因力比例”擔責。本案判決對避免安全保障義務被濫用為“兜底責任”,對公共場所責任認定具有示范意義。
通過本案也可以看到,養老機構的安全保障不是可有可無,合同中的安全保障義務也絕非一紙空談,而是應按相關法律的規定,切實建立起安全體系,真正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三、相關法律
1.民法典規定,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人死亡的,民事賠償仍須以遺產為限執行;
2.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老年人利益保障法規定,養老機構應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條件的住房,并配備適合老年人安全保護需要的設施、設備及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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