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刑事案件中的“立功”制度,該項制度是我國刑事司法體系中一項重要的法定從寬情節。其核心在于通過“將功折罪”的激勵機制,促使犯罪份子主動揭發他人犯罪、提供關鍵線索或協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從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犯罪治理效能,該項制對于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當事人家屬至關重要。
二、立功的法律規定
現行刑法對于立功規定于刑法的第六十八條中: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從法條表述來看,對立功的規定,即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行為。
結合司法解釋,立功的類型有: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揭發型: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
揭發型: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線索型: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線索型: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協助型: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協助型: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三、立功的司法解釋規定
①(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
②(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③(2009年3月)《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2009年)
④(2010年12月)《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
⑤(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法發〔2021〕21號
(一)關于自首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
第五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第七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四、關于立功的認定問題
《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所參與的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為立功。換句話說,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所參與的共同犯罪的罪行的,不能認定為立功。在論證中,有一種意見認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20日公布的《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毒品犯罪分子在犯《決定》規定之罪后被司法機關發現并予以審查時,檢舉、揭發其他毒品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毒品犯罪分子(含同案犯)罪行得到證實的,屬于有立功表現,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對于打擊毒品犯罪活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應當作為一個原則或者特例確定下來。從實際的情況看,如果將揭發同案犯所參與的共同犯罪的罪行認定為立功的話,那么很多共同犯罪案件中都將有立功的問題,而且也不符合刑法理論。司法實踐中,應當鼓勵犯罪分子立功,放寬認定立功的條件,但不應將立功簡單地泛化。而且,單就認定毒品犯罪分子立功而言,這一做法有利有弊,存在不少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對此問題掌握得也十分嚴格。因此,不宜將揭發同案犯所參與的共同犯罪的罪行認定為立功。對于揭發同案犯所參與的共同犯罪的罪行的,《自首和立功解釋》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五、關于重大立功的認定問題
《自首和立功解釋》第七條將重大立功的認定標準限定得非常嚴格,即“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要犯罪嫌疑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主要是考慮到《刑法》(1997年)第六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缺少一個“從輕處罰”的量刑檔次,而且“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過于絕對,缺乏靈活性。如果不嚴格限定重大立功的認定標準,對于那些罪行嚴重應當依法嚴懲的犯罪分子,由于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現,只能對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就會造成量刑的失衡。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實符合刑法及《自首和立功解釋》規定的自首和重大立功的條件,則應當嚴格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能機械地強調量刑的平衡,以從輕處罰代替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
六、關于立功的認定和處理
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
據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應當指明具體犯罪事實;據以立功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偵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實際作用。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時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的犯罪事實與查實的犯罪事實不具有關聯性的;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為對于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不能認定為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重要線索的,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認定為立功。審查是否構成立功,不僅要審查辦案機關的說明材料,還要審查有關事實和證據以及與案件定性處罰相關的法律文書,如立案決定書、逮捕決定書、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
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其中,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可能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案件已經判決的,以實際判處的刑罰為準。但是,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節經依法從輕、減輕處罰后判處有期徒刑的,應當認定為重大立功。
對于具有立功情節的犯罪分子,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結合立功表現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獲案件的罪行輕重、所抓獲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時機等具體情節,依法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以及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
《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法發〔2010〕60號)
七、關于立功線索來源的具體認定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并“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八、關于“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認定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為之一,使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屬于《解釋》第五條規定的“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體貌特征等基本情況,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聯絡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機關據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認定為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
九、關于立功線索的查證程序和具體認定
被告人在一、二審審理期間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線索內容具體、指向明確的,應及時移交有關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偵查機關出具材料,表明在三個月內還不能查證并抓獲被檢舉揭發的人,或者不能查實的,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可不再等待查證結果。
被告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不屬實,又重復提供同一線索,且沒有提出新的證據材料的,可以不再查證。
根據被告人檢舉揭發破獲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審判結果,應當依據判決確認的事實認定是否查證屬實;如果被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進入審判程序,可以依據偵查機關提供的書面查證情況認定是否查證屬實。檢舉揭發的線索經查確有犯罪發生,或者確定了犯罪嫌疑人,可能構成重大立功,只是未能將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的,對可能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對其他被告人原則上應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終止審理的,不影響對被告人立功表現的認定;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但因具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宣告刑為有期徒刑或者更輕刑罰的,不影響對被告人重大立功表現的認定。
十、關于自首、立功證據材料的審查
人民法院審查的立功證據材料,一般應包括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及證明其來源的材料、司法機關的調查核實材料、被檢舉揭發人的供述等。被檢舉揭發案件已立案、偵破,被檢舉揭發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公訴或者審判的,還應審查相關的法律文書。證據材料應加蓋接收被告人檢舉揭發材料的單位的印章,并有接收人員簽名。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證明被告人自首、立功的材料不規范、不全面的,應當由檢察機關、偵查機關予以完善或者提供補充材料。
上述證據材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犯罪一、二審審理時已形成的,應當經庭審質證。
十一、關于對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處罰
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后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自首的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立功的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于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后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對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同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既要考慮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累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前、后罪為同類犯罪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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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應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從犯之間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的,從寬處罰與否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應依法從寬處罰。對于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共同犯罪的從犯立功的,特別是協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罰。
(二)關于自首量刑幅度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危害嚴重的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九)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的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十二、立功的辯護思路
“協助型”立功,重點審查當事人是否存在:1.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以打電話、發信息等方式將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約至指定地點的;2.按照司法機關的安排,當場指認、辨認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帶領偵查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聯絡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論證當事人的協助行為對抓捕同案犯的直接作用,審查是否存在例如提供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同案犯新藏匿地址等行為。
十三、結語
立功制度作為我國刑事司法體系中一項重要的法定從寬情節。其核心在于通過“將功折罪”的激勵機制,立功的認定需要嚴格遵循法定要件:主體須為犯罪分子本人,內容須獨立于自身罪行,且線索需“查證屬實”并產生實際作用。作為當事人應當注意立功線索來源合法性,若通過通過賄買、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不僅無效,還可能招致新風險。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葉斌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執業十八年以來,專注刑事辯護領域,帶領團隊辦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幫助上千名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及罪輕判決。在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及賣淫類犯罪,銷假類犯罪,性侵類犯罪,毒品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有極其豐富的辦案經驗。團隊承諾專業服務、追求有效辯護,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點擊這里免費咨詢杭州刑事律師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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