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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被告人項某與他人合謀,欲將Y國速溶咖啡從A互市區走私入境。后項某找到B公司員工羅某尋求合作,羅某向B公司老板彭某匯報,得到同意代理的答復,雙方商定:項某負責聯系申報公司、接收轉發貨物信息、聯系運輸車輛、收轉貨款費用等,羅某收到項某的貨物信息后,再轉發至B公司的微信工作群,并聯系憑祥市C合作社、D合作社和E合作社的申報代表,通過合作社以邊民互市的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
2020年4月,彭某因涉嫌其他案件犯罪被刑事拘留后,由被告人丘某接手管理B公司,繼續按上述模式幫助項某代理貨物通過互市進口事宜,丘某負責支付相關費用及羅某等人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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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邊民互市貿易走私速溶咖啡粉的犯罪認定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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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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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關條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2.根據《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
(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眾阻撓緝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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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解析
本案為典型的假借邊民互市貿易名義的走私犯罪,邊民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二十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在實踐中,一些人員利用免稅政策,組織邊民以分散的方式(俗稱“螞蟻搬家”),將應按照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的貨物,通過偽報為“邊民互市”貿易的方式走私進口,以逃避繳納稅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2002〕139號)第九條的規定“利用購買的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特定減免稅批文等涉稅單證進口貨物,實質是將一般貿易貨物偽報為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或者特定減免稅貨物進口,以達到偷逃應繳稅款的目的,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在“邊民互市”貿易相關的走私案件中,將本應按照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偽報為“邊民互市”貿易以實現免稅進口的行為,違反了海關監管規定、逃避了應繳稅款,屬于通關走私行為的一種類型。
關于本案偷逃稅款認定,需要明確走私速溶咖啡粉的稅率及本案中的完稅價格。
根據《海關計核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偷逃稅款暫行辦法》,完稅價格(計稅價格)的認定包括以下方法:一是實際成交價格法;二是海關估定貨物價格法;三是市場倒扣法;四是拍賣價格法;其他合理方法確定價格法。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價格認定方法的適用原則為依順序適用,只有在前一認定方法不成立的時候才適用下一順序方法。
一種速溶咖啡粉(不含糖、乳制品等)與經研磨的咖啡粉不同,它是通過將咖啡萃取液中的水分蒸發而獲得的咖啡提取物,應歸入稅號2101.1100“咖啡濃縮精汁”項下。普通稅率為130%,最惠國稅率為12%,增值稅稅率為13%。
另一種速溶咖啡粉是把速溶咖啡與糖、乳制品等混合,從而獲得更為豐富的口感。此類產品為咖啡濃縮汁的制品,應歸入稅號2101.1200“以濃縮精汁或咖啡為基本成分的制品”項下。普通稅率為130%,最惠國稅率為12%,增值稅稅率為13%。
如此便可根據完稅價格認定及正確的商品歸類后明確的稅率算出被告所偷逃稅款。
被告人丘某通過上述方式走私入境的貨物共305車,凈重755936千克,偷逃應繳稅款為433萬元。又由于被告人不是貨主,作用較小,在整個行為過程中,參與程度不深,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構成坦白;自愿認罪認罰。最終判被告人丘某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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