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一起民事判決的調查報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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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審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廣圩法庭審理中,原告于2025年3月23日以EMS向獨審審判員程歡快遞了《原告陳述詞之二》,明確陳述被告曹宗和故意隱瞞沒有室內裝飾裝修和設計資質證書的真實情況。
具體內容為被告曹宗和沒有《安徽省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的 “安徽省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證書”,也沒有《全國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甲、乙、丙設計資質,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資質證書。在一審庭審中,被告曹宗和也沒有提供上述系列資質證書。
據調查,原告同時向一審獨審審判員程歡快遞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安徽省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企業資質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10號《全國室內裝飾企業資質管理辦法》,證明開展室內裝飾設計業務需要有資質證書,并分甲、乙、丙設計資質。曹宗和沒有設計資質,且故意隱瞞沒有上述資質證書的真實情況,那么,曹宗和是否構成欺詐行為?
上訴人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曹宗和故意虛假宣傳和故意隱瞞沒有上述資質證書的真實情況,在兩個方面均構成欺詐,并且只要有一個方面事實成立就應當認定為構成欺詐行為,而在本案中曹宗和在兩個方面都構成欺詐,如此重大欺詐行為,卻為何在一審獨審審判員判決中,顛倒是非,不顧事實和法律,并且在《民事判決書》中只字未提?
上訴人在《民事上訴狀》中期待二審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就該遺漏的事實查明原因后寫進二審判決書并予以改判(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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